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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cdczg

    第11楼2017/01/24

    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不可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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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12楼2017/01/24

    应助达人

    不可以借人,因为对人员的要求是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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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rc93421

    第13楼2017/01/24

    谢谢各位专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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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4楼2017/01/29

    应助达人

    注意《准则》对借用并没有规定!按说法无规定皆可为。鉴于《准则 》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所以如果在借用时建立临时聘用合同,在临时聘用合同中约定借用期间不再在原实验室工作,并按借用实验室体系完全纳入管理,这样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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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ucm

    第15楼2017/02/03

    不同意,新《准则》4.1.4条恰恰是为了保障检测活动安全、公正、诚信。如此是风险较大!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注意《准则》对借用并没有规定!按说法无规定皆可为。鉴于《准则 》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所以如果在借用时建立临时聘用合同,在临时聘用合同中约定借用期间不再在原实验室工作,并按借用实验室体系完全纳入管理,这样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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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6楼2017/02/03

    应助达人

    只要不同时,便不违规。现实中借用人员比较普遍,总站借用省站或某些市级站人员,省站借用市级甚至县级站的人员,尽管是打着基层人员学习交流的名义,但实质不就是临时借用帮忙。

    boucm(boucm) 发表: 不同意,新《准则》4.1.4条恰恰是为了保障检测活动安全、公正、诚信。如此是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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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qycn

    第17楼2017/02/04

    按照新准则要求好像不能借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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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8楼2017/02/04

    应助达人

    《准则 》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没有“借用”的文字规定。
    现实中在人员使用上变相违规的现象较多,最多的就是不挂名的兼职、咨询、分析检测,甚至入股(包括有监测站的站长用家人姓名来入股),在评审时到其它实验室充当枪手、应付评审到其它实验室充当授权签字人、甚至技术负责人等现象也娄见不鲜。这些现象对“公正性”是有影响的,但是面对这种在其他实验室不挂名的兼职,或者挂名但又签有不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自我承诺(或劳务合同),也只能说形式上不违规,但实际存在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嫌疑。

    rqycn(rqycn) 发表:按照新准则要求好像不能借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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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1hao2985

    第19楼2017/02/04

    借用是肯定不可以的,违反了不得在两家检测机构任职的要求。
    当然,如果你能把这事做的没人能发现,应应急问题还是不大的。
    但你不要想留下借用的文件和证据还想通过评审。要么你就给办一套假社保,但这样的风险很大,首先你不可能从非同行借用,其次也不太可能跨省借用,而CMA的老师都是省内的,很容易碰上熟人就穿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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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漫步留迹

    第20楼2017/06/19

    建议走分包程序吧,有资质有能力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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