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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2017/02/12
很抱歉,我在9楼发表的帖子内容是出自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的附件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的国认实〔2016〕33号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指出“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在《通知》中“正式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5.21条内容已改为顶楼的描述,因此我在9楼发表的观点宣布作废,现作如下改正:
正如2楼(沙发楼层)版友说的那样,“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应该不难理解”,《释义》对4.5.21条的解释全文是:
“当客户需要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说明,或者检验检测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某种情况需在报告做出说明,或对其结果需要做出说明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和对自身工作的完备性要求,对结果报告给出必要的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还需要提供不确定度的信息;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楼主所说“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正是标准第一句话所讲“需要做出说明”的三个必要条件之一,因此楼主提问“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是否包括a)至e)的内容”,答案应该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