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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楼2017/04/01
有取样见证人的,取样见证人不是检测机构派遣的,是监理机构派遣的。
老兵
第67楼2017/04/01
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8的释义说的很清楚“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在《准则》的4.5.18 g)还规定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假若客户给你送个无效的水样让我检,我就会说:“很抱歉!你这个样没有加固定剂且过了保质期,您看您能不能按XX方法标准的规定重采”,如果客户说重采不了,非要让我们给他测,在推脱不了只好给他测的情况下,我就要告知他我们将在委托协议、样品交接、合同评审等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标注该水样为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规范的无效样品。
有病的是有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什么都敢做,什么样都敢接,什么样的报告或数据都敢出。
老兵
第68楼2017/04/01
首先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因此检测机构对样品状态的把关是既有权利又有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由送检人和检测机构收样人(样品管理员)来对样品的状态共同进行确认,即必须对样品的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我是做水质监测的, 换了是我,假如客户用矿泉水瓶在1天前采样装了近满瓶的水样让我给他测五日生化需样量,那我就会告知他“您这个样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的技术要求,作为无效样品,这个样测出来的结果是无效的”。
其次真正判定样品状态不仅仅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也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政府检测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政府来说有监管失职的责任;对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说轻了是技术和能力不足,说重了那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再次检测机构要规范自己所有的检测活动,包括采样活动;如果自己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就不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检测通常都要求生产负荷达75%及其以上,如果确实达不到,在征得相关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采了样,那相应的责任就不在检测机构。
最后就是检测机构为了明确责任、以证视听和规范报告用语,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 l)规定,将“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路云
第70楼2017/04/02
检测机构不是监督管理机构,不是执法机构,不存在质量监督不力的责任,质量监督不力的责任在政府监管部门,或者是企业自身内部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声明“只对送检样品负责”这是国际惯例,无一例外,也是比不可少的内容之一,这不是推卸责任,他的责任范围也只能限定于此,超出这一范围是没有道理的。当然,如果检测机构出现数据造假,那是诚信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后果,检测机构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应该归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质量监督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