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2楼2017/07/22
建标是法制计量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开展“检定”。理论上“校准”并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要求,只要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其次是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第三是测量标准与被校对象之间应满足量传比的要求。另一方面,“校准”不能对“强检器具”实施。
CNAS不涉足法制计量的“检定”(但他不反对校准实验室的建标行为,只是与CNAS无关),他承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是有效的计量溯源性证明,即承认法制计量的“检定”,只不过他要求《检定证书》应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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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2017/07/24
谢路专家指教,CNAS认可与计量建标确实没有关系,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在某一计量领域没有建标就申请CNAS认可的话,往往很难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的考核,或者是否可以认为CNAS重视计量建标的结果。
路云
第21楼2017/07/24
事情并非如此。如果申请CNAS认可的是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这类实验室基本上本身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些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本身就已经建了标。即使某些校准实验室是挂靠在某大型企业,可能有部分项目不具备对外开展检定/校准的资质,但至少建了三级标准(即企业级最高计量标准,只授权对企业内部开展检定/校准)。这类校准实验室如果将这部分对内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一并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CNAS同样会予以受理的。经CNAS认可后,便可以对外开展全部项目的“校准”服务了。
而对于检测实验室而言,其与CNAS认可的检测项目相关的测量设备的“内部校准”项目,CNAS并非现场认可,而是现场确认,这与认可的性质完全不同。经CNAS确认后,你仍然只能对内实施“校准”,并不能对外声称你的“内部校准”能力经CNAS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