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5楼2019/07/08
这个并没有更严。准则已经对无能力分包写得清清楚楚: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楼主并未提供广东省的地方规章正文,可能广东省的规定是指不允许客户委托的所有项目全部进行分包(这实际上不叫“分包”,而是“转包”),因为准则只允许部分项目(有能力的或无能力的)分包。
很沉
第17楼2019/07/15
其实也不能这么死板的理解评审。尤其是CMA评审,很多时候地方专家会有很多奇怪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属于准则中的盲区,即没有同意,也没有禁止。比如几年前我参加浙江省的内审员培训,那时候分包比例还是有明文限制的。当时我问过这个比例是多少,问的是一个很有资历的老专家。他告诉我不超过10%,但是这个比例并没有出处。而且根本不现实,因为很多领域,检测项目都不超过10项。
但是你评审时候真遇到他,你也没办法。
路云
第18楼2019/07/15
不管怎么解释,都不可能允许将某客户的所有委托项目都分包(实际上是“转包”)出去的情形。否则的话,客户为什么要委托你来做“二道贩子”呢,不直接委托他家做不就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