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chan59
第31楼2017/07/31
非常感谢路云,通过不同证据的陈述已经将这个问题说的很清楚了。其实引起关于这个问题思考还有个出处CNAS R01:2007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关于分包的这个条款中并未要求声明不在本机构认可范围内的标注,路云老师,您的解释是不是首先得符合5.3.4的要求再执行5.3.5啊?
路云
第32楼2017/07/31
5.3.5条的意思不是说发出分包任务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而是说承担分包任务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承担分包任务的检测机构也不具备能力,同样也必须在以你的名义出具的证书报告中标示出来,这与5.3.4条没有直接的关系。举例来说,如果你具备能力,分包方不具备能力,那你必须在以你的名义出具的证书报告中标示“该分包项分包单位未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如果你和分包方都不具有能力,那你必须在以你的名义出具的证书报告中标示“该分包项本机构与分包单位均未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
路云
第36楼2017/07/31
另外,从5.3.5条的表述:“……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 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不难理解,前面第一个“分包方”是指承担分包任务方,后面两个也应与之对应。而5.3.4条只是要求本检测机构在出具的证书报告标示出未获认可的检测项目,与是否分包无关。
andychan59
第37楼2017/07/31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针对5.3.4的描述我相信没有争议,针对5.3.5仅描述如果分包方(承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承包方)认可范围内,但并未交待不在发包方实验室这种情况也需要进行备注。为了符合路云老师您的解释,唯一能说得通的就是5.3.4和5.3.5共同满足。
路云
第38楼2017/07/31
5.3.4条还包括不分包的情况,因此不管分包还是不分包,只要检查项目本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就必须标示。如果该项目是进行了分包,首先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才能将承包方的数据信息摘录到自己出具的证书报告中,依据5.3.5条之规定,必须加标注标明该项目是分包,并且还要注明承包机构的名称及资质认定许可编号(或CNAS认可编号)。如果承包机构尽管获得了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但该分包检测项目承包机构也未获得认可,则应依据5.3.5条最后那句话之规定予以标示。也就是说,本机构有能力,但承包方不具备能力时,同样也要将该分包项目标示为“未获认可”项(即不具备能力)。
andychan59
第39楼2017/07/31
非常感谢路云,您的意见很有价值,值得参考。
lanyuying
第40楼2017/08/17
对于无能力分包项目,将承包方结果纳入自身的报告中,对应项目应该授权签字人签名又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