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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尔顿

    第31楼2017/08/03

    我也深有体会,准则有模糊的地方,专家都在模糊地带做文章,开批斗会,更折磨的是换一批专家换一批问题,换一批答案,永远不知道怎么应对。

    txtb001(txtb001) 发表: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CMA管理不严格,省级质量监督局的专家或领导对我们单位进行计量认证的复评审,完全是走过场,完成吃顿晚餐,或者去消费,或去景区游玩了。什么不符合项,最终大会上说说,根本不惩罚,连续几年发现不符合的,不取消项目 。没用的,十几年下来,都是同一拨人,早就变成人情审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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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尔顿

    第32楼2017/08/03

    CNAS报告不具备证明作用?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 条款是大同小异,但适用范围不一样。那我请问第一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申请CMA么?进出口产品的检测国外认你的CMA报告么?你只拿CNAS证书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性作用的检测报告么?
    CMA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的,而cnas只是个行业组织的要求。你说是让谁替代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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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尔顿

    第33楼2017/08/03

    我就想国内外的不能用一个?

    jiangsuwan(v3169155) 发表:CNAS国际上是认可的,CMA在国内认同,但是拿出去国际上人家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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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冷病患者

    第34楼2017/08/03

    不是趣闻,是头脑简单的人不理解其中深意而已。
    实验室有三种,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从检测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来看,三者并无实际差异,所以我们感觉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条款要求没啥区别。
    但是,第一方和第二方的检测活动只是企业内部行为而已,政府无权干涉,而且第一方和第二方由于不独立和无法单独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对社会出具检测报告,所以肯定不能和第三方统一管理。
    资质认定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有国家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有尊严和权威的,要改变它,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其他立法部门来修改法律,所以质检总局的回击是对法律的维护,岂能允许头脑简单的人肆意攻击?

    zgao(zgao) 发表:趣闻一则:记得有次在某第三方检测研讨会提问阶段,一位不知天高地厚的某公司人员在大会上质疑CMA(现场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称CMA为奇特的“怪胎”,并说某著名国际机构大中华区总裁与其观点一致,当说完此话后全场爆发掌声,但大家刚highl了不到10分钟,情况发生巨变,先是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强烈回击:中国不欢迎不遵守其法律法规的机构在中国做生意,大意基本上是称对方“可以关门了”,接下来,提到名字的某国际机构大中华区总裁要求发言,指对方误解其意,自已从来没有说过类似的话,并坚定遵守国家规定,然后,所有现场的领导们纷纷表态表忠心................,最后,说“怪胎”的这位现场进行自我批评,深刻忏悔,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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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冷病患者

    第35楼2017/08/03

    不具备向社会出具有证明性作用

    额尔顿(v3005288) 发表:CNAS报告不具备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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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冷病患者

    第36楼2017/08/03

    这你得问外国人,不能问中国人

    额尔顿(v3005288) 发表: 我就想国内外的不能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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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ngle

    第37楼2017/08/07

    这次好像没有提到修改计量法吧

    yqxxw123456(yqxxw123456)发表: 这要看下次两会对计量法的修改结果。修改计量法是下次两会的一个内容。如果新计量法取消了有关计量认证的内容CMA自然就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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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npc123

    第38楼2017/08/15

    你这样问,你领导不会敲你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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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锤

    第39楼2017/08/15

    CMA是强制性的,属于门槛;CNAS是入门的,属于能力。
    其他的,版友都说了啊。差不多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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