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猫猫西瓜
第11楼2017/08/16
一般委托单中,有报告单位名字和委托单位名字,所以,A、B都可以操作
andychan59
第12楼2017/08/16
感觉也蛮有道理的,但是您说的前一种情况大可不必写公司名称。
第13楼2017/08/16
如果是将C的报告直接给A还需要注明分包吗?
第14楼2017/08/16
如果分包项目全部不在B的资质范围内,是不可以转报告的,也就是必须将C的报告给A。这种情况报告中公司栏写B,A会接受吗?
第15楼2017/08/16
还是vivi考虑的比较周到
第16楼2017/08/16
那是。。。因为。。。我们有实战经验啊~~~~
第17楼2017/08/16
那你多发点实战题考考我呗
zhao1hao2985
第18楼2017/08/16
怎么会不可以转数据。分包报告是作为原始数据使用的。你会将原始记录给客户看吗?而且准则上是允许这种将C数据纳入B报告使用的情况。只不过要备注分包、不在能力范围、分包机构名及认可证书编号。当然后面两项很多机构未必肯做。
第19楼2017/08/16
咱以客户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你就好理解了。你是一个买家,你要求你的供货方提供一份质检报告,要求了8个技术参数。然后你的买家给你两个机构的报告,一个机构6个参数,一个机构2个参数。你会怎么想?反正我是绝对不会承认这种报告的,因为我不相信是一个样品。什么情况这种会被承认。比如建筑物等不可复制和替代的标的物的检测,被检目标能确保唯一性,这种情况下,两个机构单独出具部分参数报告你才不会质疑。
石头雨
第20楼2017/08/17
应该汪注明分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