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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21楼2017/09/13

    应助达人

    期间核查的重点在核查,您所谓的过期后核查,我认为其实也是在两次校准期间核查,不是吗?

    路云(luyunnc) 发表: 现在说的是“补救”,不是正常的延期。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期间核查”不是到期后才来做的,而是应该在到期日之前做。“延期”可以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检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理说,正常的延期手续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含到期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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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莺

    第22楼2017/09/13

    请问我的程序文件没有相关的“延期”手续该怎么办?

    路云(luyunnc) 发表: 你的内部校准项目如果未通过CNAS的确认,在CNAS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是不认的。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当时计量院因客观原因检不了时就应当另选他家机构,或者由计量院以分包的方式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如果都没有衔接上,按理说你们应当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办理“停用”手续。但现在超期4个月一直在使用,已经既成事实,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时长应符合你们的程序文件规定。但有一点必须说明,那就是如果本次检定不合格,或经过调修后合格,你必须根据不合格的检定结果,或调修前的检定结果,对测量设备在失准嫌疑期(自上一次检定日期至本次送检日)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对有可能导致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如果会因错误的数据导致误判,给出错误的结论将有可能产生质量事故,则应对以往的测试数据进行追溯,重新测试。即便是本次检定合格,那也应当对超期期间的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做一份确认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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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3楼2017/09/14

    应助达人

    重点在核查没错,但这种活动都是按规定的程序和日程来进行的。何谓“期间”?此处“期”即指“周期”,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两次校准的“时间差”。我明白您的意思,可以以此作为一种验证/确认的手段,但不叫“期间核查”,到期日本就该实施送检/送校。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期间核查的重点在核查,您所谓的过期后核查,我认为其实也是在两次校准期间核查,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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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4楼2017/09/14

    应助达人

    那就应当对程序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有关测量设备“延期”的有关规定。补办“延期”手续属于“立即纠正”措施,修改、补充和完善程序文件属于“预防”措施。两种活动构成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改进。

    彩莺(v2969214) 发表: 请问我的程序文件没有相关的“延期”手续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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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25楼2017/09/14

    应助达人

    分析得这么透彻,谢谢

    路云(luyunnc) 发表: 重点在核查没错,但这种活动都是按规定的程序和日程来进行的。何谓“期间”?此处“期”即指“周期”,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两次校准的“时间差”。我明白您的意思,可以以此作为一种验证/确认的手段,但不叫“期间核查”,到期日本就该实施送检/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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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橙阿尔卑斯

    第26楼2017/10/12

    这个主要看楼主的单位的工作内容,如果是有严格质量规范要求的行业比如GMP,除非改证书日期,不然这个偏差肯定逃不掉,期间只能停用,因为你自检没有流程和法规支持。
    如果没有质量要求,自检也能糊弄一下,权利在审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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