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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1楼2017/09/27

    应助达人

    关键难点在于校准是市场行为,应如何与国际接轨,不能固守沿袭法制计量的惯性思维模式。否则的话,就没有必要区分校准和检定了。我个人认为,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监管的职能部门应该是国家质监总局那条线,而校准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对校准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的权威部门,应该是国际上认可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有许多计量技术机构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获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双重身份,分属不同的婆婆监管与考核。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计量法只是暂时不涉及校准而已,计量法的送审稿中对校准有明确要求,和即将实施的校准机构管理办法的描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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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22楼2017/09/28

    市场行为政府也需要进行监管,而进行监管的技术手段是计量标准考核。CNAS也在积极推进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建设。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也是CNAS与计量司协调的结果。本来计量标准考核是不对校准实验室的,仅用于企业内部检定的。实行计量标准考核是CNAS与质检总局共同加强校准机构建设与监管共同决定的方式。建立计量标准与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本不冲突。CNAS的确认表上校准依据的文件基本全市JJG、JJF,但实际工作中又有几家严格执行了?虽然允许校准方法的偏移、允许使用非标准的方法,但这些非标准的方法可不是通过CNAS确认的。如果在进行CNAS认可前,首先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起码可以做到该机构对应项目的技术能力符合JJG、JJF的要求。CNAS在确认时的依据也更加充分。计量标准考核与CNAS实验室认可对技术能力的考核中最大的区别就是不论增项还是复核都是逐项考核,能够最准确的反映技术机构的技术能力。当然对使用非标准方法的项目或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行为,CNAS只是可以声明不对这些项目负责,并禁止在这些证书上加盖CNAS标志,直至停止使用CNAS标准。而要求必须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则又增加了一种行政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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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3楼2017/09/29

    应助达人

    监管归监管,但必须依法依规。在顶层法律(计量法)对校准没有明确定位,且严重滞后的当下,一味地照搬沿袭套用检定那一套做法恐怕是不大合适的。表面上名曰监管,可实际效果则是将“检定”与“校准”划了等号,“校准”徒有虚名,实则名存实亡,完全可以取缔校准,回到过去的法制监管模式。协调归协调,并没有形成法规性的标准依据。计量标准的考核并不仅限于企业内部的检定,还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等)。所有计量标准的考核,计量技术机构的行政许可或授权,其主基调都是基于开展法制计量的检定。当然,检定授了权,也就意味着默认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校准。这种默认许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见得很规范,因为这一市场行为从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法制计量要求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建立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而CNAS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他并不是将“建立计量标准”作为强制性要求,而是将“建立计量标准的溯源性”作为强制性要求。两者的监管方法和对象不同,但目的一致,实施的效果也相同,都能保证量值的准确与可靠,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更切实际。
    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其校准依据并不是只包括JJG、JJF等国家标准,还包括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据我自己的亲身体会,开展获CNAS认可的校准项目的校准工作,比起开展法制计量的检定工作来说,前者的工作量和规范程度要求要高不少,监督评审的频次以及处罚的严厉程度也比后者多且高,这可从CNAS官网公示的“暂停注销撤销公告”的数量和时效性便可见一斑。事实并不像你所说的“实际工作中又有几家严格执行了”这么不靠谱,至少我所了解的国防军工计量站还是比较规范的。
    校准方法的偏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允许实施的,CNAS在这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并且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偏离到什么程度才允许实施,而且必须告知客户征得客户的同意后才允许实施。这跟建标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是建了标,也同样存在方法偏离的问题。对于法制计量来说,这种情况就不允许实施检定。相比之下,校准就要灵活的多。但方法偏离这方面的规定,法制计量基本上处于空白,远远不及CNAS标准那么细致具体。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市场行为政府也需要进行监管,而进行监管的技术手段是计量标准考核。CNAS也在积极推进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建设。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也是CNAS与计量司协调的结果。本来计量标准考核是不对校准实验室的,仅用于企业内部检定的。实行计量标准考核是CNAS与质检总局共同加强校准机构建设与监管共同决定的方式。建立计量标准与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本不冲突。CNAS的确认表上校准依据的文件基本全市JJG、JJF,但实际工作中又有几家严格执行了?虽然允许校准方法的偏移、允许使用非标准的方法,但这些非标准的方法可不是通过CNAS确认的。如果在进行CNAS认可前,首先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起码可以做到该机构对应项目的技术能力符合JJG、JJF的要求。CNAS在确认时的依据也更加充分。计量标准考核与CNAS实验室认可对技术能力的考核中最大的区别就是不论增项还是复核都是逐项考核,能够最准确的反映技术机构的技术能力。当然对使用非标准方法的项目或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行为,CNAS只是可以声明不对这些项目负责,并禁止在这些证书上加盖CNAS标志,直至停止使用CNAS标准。而要求必须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则又增加了一种行政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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