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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1楼2017/12/29

    应助达人

    所述的环办政法(2017)1624号引用了下面这个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这样问题就来了,按上文黑体标注部分在执行上存在矛盾,因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采样方法同样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况且一方面强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又允许“监测机构可以一次性采样(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有失法律公平。

    有律师认为: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
    2、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而观点错误的复函,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3、环境监测人员对于所遇到的“监督性监测”问题,应当依据《环保法》规定规范监测,还像以往一样处理,就当“环办政法(2017)1624号”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abu80(abu80) 发表:环保部有个复函(环办政法(2017)1624号)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根据复函,现场即时采样(一次性采样)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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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u80

    第12楼2018/01/02

    应助达人

    请问老兵:如果一家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监督性监测也是按照标准中5.2的规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采样吗?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所述的环办政法(2017)1624号引用了下面这个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这样问题就来了,按上文黑体标注部分在执行上存在矛盾,因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采样方法同样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况且一方面强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又允许“监测机构可以一次性采样(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有失法律公平。

    有律师认为: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
    2、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而观点错误的复函,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3、环境监测人员对于所遇到的“监督性监测”问题,应当依据《环保法》规定规范监测,还像以往一样处理,就当“环办政法(2017)1624号”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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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3楼2018/01/02

    应助达人

    是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就是这样规定的(见下)。

    而且环保法规定:“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abu80(abu80) 发表: 请问老兵:如果一家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监督性监测也是按照标准中5.2的规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采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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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u80

    第14楼2018/01/03

    应助达人

    你们一直是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这样在做的吗?我觉得验收监测可以这么做,监督监测也这样做的话,实践中有可操作性吗?现场实际往往五花八门,比如有些企业排放时间很短,根本无法按周期采样。排放时间长的企业等你这么采样的话,早就可以调整处理设施的运行。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是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就是这样规定的(见下)。

    而且环保法规定:“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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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5楼2018/01/03

    应助达人

    对污水处理厂通常是用等比例自动采样器采样,大多数项目能满足规范要求,但BOD5、SS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的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客观地说,全面严格按照标准还是很难的。至于监督性监测往往都是猫足老鼠的游戏,对于投诉对象和有前科的偷排企业,采取一次性的突击监测抓现行则是有必要的,但得有监察的配合取证。

    abu80(abu80) 发表: 你们一直是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这样在做的吗?我觉得验收监测可以这么做,监督监测也这样做的话,实践中有可操作性吗?现场实际往往五花八门,比如有些企业排放时间很短,根本无法按周期采样。排放时间长的企业等你这么采样的话,早就可以调整处理设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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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u80

    第16楼2018/01/03

    应助达人

    那就是说监督性监测还是一次瞬时采样嘛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对污水处理厂通常是用等比例自动采样器采样,大多数项目能满足规范要求,但BOD5、SS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的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客观地说,全面严格按照标准还是很难的。至于监督性监测往往都是猫足老鼠的游戏,对于投诉对象和有前科的偷排企业,采取一次性的突击监测抓现行则是有必要的,但得有监察的配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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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7楼2018/01/03

    应助达人

    应该说执法监测才是一次性采样,而监督性监测是每年四次,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采3次。

    abu80(abu80) 发表: 那就是说监督性监测还是一次瞬时采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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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u80

    第18楼2018/01/04

    应助达人

    哦,,那请问这个执法监测瞬时采样可以作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依据的依据是什么?

    老兵(wangliqian) 发表:应该说执法监测才是一次性采样,而监督性监测是每年四次,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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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9楼2018/01/04

    应助达人

    中国的事情很复杂,由于标准法规的短板、矛盾和人治等因素,这个执法依据说有就有,比如问责、督办、偷排或投诉等非正常排污,政府的文件往往就被当做执法依据,包括前述环保部的有关复函;但要把这个执法依据推翻也不是不可能,比如本原创就是成功推翻的案例。
    有的环保官司除了举证、答辩之外,不排除有关系方面的影响,甚至是政府的干预。

    abu80(abu80) 发表: 哦,,那请问这个执法监测瞬时采样可以作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依据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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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黄昏

    第20楼2018/01/08

    有时候监测现场实际情况复杂,但还是尽量以标准靠近原则和经验来判断更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的采样 很有必要 也不能够完全按标准死板的来操作,不仅增大工作量且现场条件也未必满足,所以把关好质控确实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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