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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楼2017/11/08
关于如何“充分地”和“适当地”监督?为什么对在培员工安排适当的监督,而对检测和校准人员进行充分地监督?我的看法是:
对检测和校准人员进行“充分地监督”发生在4.1条“组织”中的第5条“实验室应”做的事(即标准所说的“过程”),指的是对“事”的监督,不是对“人”的监督,因为被监督的“人”已经直截了当指出来了。这一条是对“检测”和“校准”的工作内容和过程的“充分监督”,所以检定人员应该是“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
对在培员工安排“适当的监督”发生在5.2条“人员”,因此是对人员的监督,不是对“事”(即标准所说的“过程”)的监督。这个“适当的监督”是监督在培员工不能独立进行检测/校准工作,不能自主出具证书,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形成、更改或删除记录等,在没有获得正式的“上岗证”之前,其工作水平、技术能力、工作过程、工作质量的监督则是其“师傅”的责任。所以这一条的用词使用了“适当的监督”而没有使用“充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