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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1楼2017/12/25

    应助达人

    JJF1069规定的是给出不确定度和(或)结论,“和”即表示两者同时提供。对于被检/校对象的主要计量参量而言,其检定方法和校准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人、机、料、法、环五大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因素均相同,所得到的测量数据也相同,不存在评出两个完全不同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校准与检定一样,都是要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并非模拟计量器具实际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这一点您可以参阅对比一下国家发布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就知道了。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要求索取或评估的是上级机构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没有原始数据你是评不出来的,并不是说用仪器的最大允差绝对值除以根号3就完了。您说的这种方法叫套算,如果这种方法行,那CNAS也没必要要求受审机构向上级机构索取了。CNAS所管的就是校准,而校准的核心就是溯源性。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技术要求,是合格计量器具所要求的不确定度的下限,它不具有溯源性(因为它与哪家机构、哪台计量标准的检测数据无关联,送任何一家机构检定都是相同的),既使不送检也可以套算出这个极限值,而用原始检测数据评估出来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各家机构未必相同。试想,如果检定不合格,那么“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多少?总不可能没有不确定度吧,也不可能还用最大允差来套算吧。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JJF1069规定了是给出不确定度或结论,检定证书都给出的是结论。而且执行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检定规程规定了证书的数据内容,就应该执行。检定/校准本就是2种不同的工作,通过检定得到的数据评定出的不确定度和校准得到的肯定是有区别的。校准就应该模拟计量器具实际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而检定不是,他是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测量,判定的只是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CL01里提到索取或评估,实际用评估的方式就可以了,根据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仪器等级)或允许误差就可以评价出仪器在合格情况下的极限不确定度,但使用时还要评估实际使用环境是否符合仪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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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12楼2017/12/25

    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执行检定时必须完成检定规程的所有要求,检定规程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就要完全执行,提供不确定度是正常工作之外的内容。校准提供的不确定度必须在模拟实际工作条件下才有意义。之前跟一家制药企业做计量器具量值控制制度时就遇到,他通过欧盟的认证,结果对方对目前出局的校准证书是完全不认可的。提的要求:1、校准必须在使用条件下,不能是理想的校准实验室环境;2、校准依据的文件也要审查,不认可通用的校准规范;3、测量的每一步要记录、控制,只是按周期溯源不行。所以最后对强检器具都是出2张证书,检定证书一张,再根据实际情况出一张校准证书,之后使用的数据都是校准证书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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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3楼2017/12/25

    应助达人

    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国内的情况,您所说的情况是属于转包生产,是接受外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当然就是要就是要获得外方的认可。要通过欧盟认证,必定是你的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他来认证,必定是按照他的标准,那么校准他也应当提供欧盟的标准方法,而不是口头上说不能是理想的实验室环境(实际上校准规范里规定的校准环境未必与实际的使用环境有多大的差异,有的就是现场使用环境,如: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就是现场校准)。第2、3两点依据欧盟的标准操作根本就不是问题,我不清楚为什么老外不提供校准的标准方法,为什么要按照国标操作,不伦不类的出两张证书。对于现场校准的测量设备来说,《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的数据与结果完全相同,只是前者有符合性判定结论和有效期,后者没有这两项,但必须提供“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检定证书》需要,也可以提供此“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这只是个例、特例,不符合国情,我们国家不认可这种方式,CNAS也不认可这种方式。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执行检定时必须完成检定规程的所有要求,检定规程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就要完全执行,提供不确定度是正常工作之外的内容。校准提供的不确定度必须在模拟实际工作条件下才有意义。之前跟一家制药企业做计量器具量值控制制度时就遇到,他通过欧盟的认证,结果对方对目前出局的校准证书是完全不认可的。提的要求:1、校准必须在使用条件下,不能是理想的校准实验室环境;2、校准依据的文件也要审查,不认可通用的校准规范;3、测量的每一步要记录、控制,只是按周期溯源不行。所以最后对强检器具都是出2张证书,检定证书一张,再根据实际情况出一张校准证书,之后使用的数据都是校准证书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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