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chan59
第21楼2017/12/17
不违背准则的要求,我觉得这样也可以
第22楼2017/12/17
新版17025上好像规定了这方面的免责声明。
石头雨
第23楼2017/12/18
一般按送检单位来出报告。
第24楼2017/12/25
今天看到版友qunqun2010“一份样品出两份不同送样单位的CNAS报告”的帖子,有感而发,对报告中客户填写的要求总结了个人的看法:如果仅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送检人/委托检测人只能是A客户,B客户可以在报告上注明为生产商(信息由委托人提供,公司不负责其真伪)。不可以单独出一份报告上写委托人:B公司。如果A公司和B公司分别送同样的样来公司检测,那么两份报告中的委托人可以是A公司,B公司。以上个人见解供参考,也欢迎大家在阅读时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