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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21楼2017/12/17

    应助达人

    不违背准则的要求,我觉得这样也可以

    senke(lifen4607) 发表: 客户名称可以是A,样品名称可以是供应商D的产品名称或者型号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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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22楼2017/12/17

    应助达人

    新版17025上好像规定了这方面的免责声明。

    承之(dacaoyu) 发表: 一样不合理,样品哪来的你根本无法辨别,总不能客户说谁就是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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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雨

    第23楼2017/12/18

    应助达人

    一般按送检单位来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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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24楼2017/12/25

    应助达人

    今天看到版友qunqun2010“一份样品出两份不同送样单位的CNAS报告”的帖子,有感而发,对报告中客户填写的要求总结了个人的看法:
    如果仅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送检人/委托检测人只能是A客户,B客户可以在报告上注明为生产商(信息由委托人提供,公司不负责其真伪)。不可以单独出一份报告上写委托人:B公司。如果A公司和B公司分别送同样的样来公司检测,那么两份报告中的委托人可以是A公司,B公司。
    以上个人见解供参考,也欢迎大家在阅读时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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