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煇
第27楼2021/12/02
松鼠老师讲的非常透彻!
路云
第31楼2021/12/16
个人觉得还是集中保管比较合适。因为外审时,审核专家都是需要查看原件,不可能让审核专家上现场每台测量设备边上去查看,集中收起来提供给审核专家审查,审查完后又发放回去,这种方式既费时又费力也不现实。万一有弄丢了的呢?现场在用的测量设备,都在醒目处张贴有计量状态标识,供使用人员随时了解测量设备的计量状态(合格、准用、限用、禁用、停用等),以及“有效期”。如果需要用到《检定/校准证书》中的数据,可以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使用部门。所以原件最好还是交由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中管理为好。
关于“计量确认”的概念,并非19楼某人所说的检定/校准眉毛胡子一把抓。
“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其合格判据都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而不是“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承检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了比较,作出了合格与否的判定结论。合格就可以用,不合格就禁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之。即便是取回后再做“计量确认”,其确认的结果也与《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给出的结论是一致的。现实当中,也不存在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案例。在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就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
“校准”则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是用户自主的溯源行为。承校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通常不作符合性判定(即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也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用户取回后,必须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做比较,进行符合性判定(即: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是“计量确认”。
综上所述,“计量确认”应该仅针对“校准”,不针对“检定”。当检定结论与计量确认的结论不一致时,说明合格判据不同,应按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否则就应该让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既然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当初就不应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