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l1010
第63楼2018/03/17
这句话和假报告没有任何关系吧。。也不能说是保护检测单位。恰恰是检测机构负责的客观体现。
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有很大的区别,检测机构一般是接受委托检验,也就是客户抽样、取样后送检。
检测机构一般无法确认样品来源,批号等信息的准确性,也无法确认该样品对于总体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
而检测报告及对应产品最终是要经过客户的客户的客户。。。。最终是面向社会的
这种情况下,标注只对来样负责,或只和来样相关恰恰是真实的体现,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
一家之言。。。
wangjstw
第67楼2018/03/17
话有失偏颇,但也不是毫无道理。说是法制化国家,但我们的违法成本实在是太低太低了,法律的超前超细和执法的机会性、选择性,注定了我们的检验检测工作只能是社会巨轮上无关紧要的下脚料。报告作假问题的根源,与法制在线机率、与官员操守直接相关,而作假的真正目标,仍然是一个利益问题,后一点,大家都说到过很多次了。
yinxaoxao
第69楼2018/03/17
但是,有时间检测结果发生争执,想让寄回原样品但是检测单位告知已分析用完;无保留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