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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2018/06/16
7.8.8.2 修改已发出 的报告时,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 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 ……(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 其他等效文字。
说实话,泼出去的水是无法收回的。发出去的报告也很难收回,因为顾客不退回原来的报告,技术机构不可能去顾客家“抄检大观园”强行收回。这种情况下,技术机构唯一对原发报告的修改,就只能另发信息(追加文件或传递数据)将修改告诉顾客。这种修改并非另发一份报告,因此标准没有提出“编号”要求,只要求在通知顾客修改内容时告知对哪一份报告(指明原发报告编号)进行的修改。
如果需要另发一份报告代替原发报告,则应该按7.8.8.3条规定。“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另行编号,且编号是唯一的,不与其它任何一个报告编号相同,包括不能与原发报告编号相同)”,“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