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34楼2018/07/16
看来我还是盲人摸象了哦!在接下来的第五十四条(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了完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该条法律责任中,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只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其它处罚是否欠妥哦?如经营者本知道其计量器具不合格,而且是对他有利,可他装作不知情,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现后还仅没收违法所得,岂不是会给了经营者可乘之机。
路云
第37楼2018/07/16
该条款最后不是说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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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该条法律责任中,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只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其它处罚是否欠妥哦?如经营者本知道其计量器具不合格,而且是对他有利,可他装作不知情,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现后还仅没收违法所得,岂不是会给了经营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