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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1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使用未经考核,但经检定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有效; 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不仅无效,而且是违法的。

    xzkl1234(xzkl1234) 发表:这里还有个问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属于违规,要受到处罚。如果使用未经考核的企事业单位(也许合格,也许不合格)最高计量标准,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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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3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该条法律责任中,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只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其它处罚是否欠妥哦?如经营者本知道其计量器具不合格,而且是对他有利,可他装作不知情,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现后还仅没收违法所得,岂不是会给了经营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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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4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看来我还是盲人摸象了哦!在接下来的第五十四条(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了完善。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该条法律责任中,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只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其它处罚是否欠妥哦?如经营者本知道其计量器具不合格,而且是对他有利,可他装作不知情,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现后还仅没收违法所得,岂不是会给了经营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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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5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二条(收费)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对于《送审稿修订稿》检定即为原来的强检,该条中的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岂不是与现行强检免费政策相违背?还是说本应收费法律规定的,而免费是政策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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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6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现在下此断言还为时过早,至少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非强检器具不得以“检定”方式溯源(见25楼回帖)。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徐哥:对于《送审稿修订稿》(即修订后的《计量法》)不存在强检了,检定就是强检哦!备案好象也不存在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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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7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该条款最后不是说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吗。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该条法律责任中,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只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其它处罚是否欠妥哦?如经营者本知道其计量器具不合格,而且是对他有利,可他装作不知情,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现后还仅没收违法所得,岂不是会给了经营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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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09457ecc

    第38楼2018/07/17

    计量收费当时规定暂时取消,收费是应该的,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打基础。赞成

    刘彦刚(pxsjlslyg)发表: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二条(收费)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对于《送审稿修订稿》检定即为原来的强检,该条中的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岂不是与现行强检免费政策相违背?还是说本应收费法律规定的,而免费是政策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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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09457ecc

    第39楼2018/07/17

    收费赞成

    Insm_09457ecc(Insm_09457ecc)发表:计量收费当时规定暂时取消,收费是应该的,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打基础。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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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09457ecc

    第40楼2018/07/17

    怎么把老百姓最关注的加油站供油计量没有写进去呢?那可是老百姓投诉比例最大。短斤少两老百姓吐槽不是一天半天的事了。

    刘彦刚(pxsjlslyg)发表: 徐哥:对于《送审稿修订稿》(即修订后的《计量法》)不存在强检了,检定就是强检哦!备案好象也不存在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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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09457ecc

    第41楼2018/07/17

    公路测速仪和酒精探测仪计量的问题应该依法律的形式,和供气,供热,供水,供电,供油,等等一样对待,法律保护老百姓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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