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p_9dc95f1d
第11楼2018/10/23
谢谢您的回复。
刘彦刚
第12楼2018/10/23
那还是不按强检对待,这就是所谓合法不一定合理的现象了。
老兵
第13楼2018/10/23
不属于强检的可以自定啊,需要溯源证据的话就送检,检定周期可以根据使用频率和仪器的稳定性自定。
senke
第14楼2018/10/28
验收和检定不一样吧?
路云
第15楼2018/10/3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就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研提修订意见的通知》(市监量函[2018]479号),已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第39项,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估计不久将会发布实施。
第16楼2018/10/3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是指适应汽车自带充电机的情况;其实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车载充电机的情况,即: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修订的目录应增加该情况的才是。
第17楼2018/10/31
刘老师说得对,两种都应该算强检器具。车载充电装置相当于手机的移动电源,一个是给移动电源充电,一个是给电池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