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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2018/11/15
一、要不要留样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及《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明确食品企业需要留样。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款 |
1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
2 |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 第十条(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