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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楼2018/12/26
国家标准GB/T19022的7.3条“测量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第一条“7.3.1 测量不确定度”规定:
“测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每个测量过程都应评价测量不确定度(见5.1)。应记录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价。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对所有已知的测量变化的来源应形成文件。”
这说明,我们从事的每一个测量过程(或者就叫检测或校准项目吧),在该检测或校准项目的测量程序“确认有效前”就应该完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不经不确定度评定并证明其不确定度满足测量要求之前,开展的测量工作是不可信的,是具有极大误判风险的,是无效的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