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1楼2019/01/15
“延期”与“复校时间间隔的调整”是两码事,而且后者也不是依据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来确定的,而是要依据CNAS-TRL-004:2017《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来付诸实施。而“延期”则是遇到例外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正常周期送检。程序文件应该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启动延期流程,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如: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因公出差异地,随身携带测量设备赴异地现场使用长达数月之久,到期日无法返回按期送检;测量设备因连续工作长达数周时间,且中途不能停机(如金属材料疲劳试验),有效期到期日又恰逢此期间等。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能够按期送检的,通常是不允许延期的。至于延期多长时间,各单位需要根据器具的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度自行确定。我们单位规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4周期,且不得连续延期。
yiqiejieme
第22楼2019/01/15
我想你错误理解我的意思了
1.我是把延期比喻成修正因子 这个修正因子是对校准时间间隔的修正,既然你们利用公式计算校准间隔 那么延期后的校准时间间隔计算公式中的上次校准间隔你们是拿未延期的算还是拿延期后的算
2.你说的情况只是其中之一,延期不可怕,也不是延期就是大问题,延期有技术证明之后,就可以通过判断来修正最近一次设备的校准间隔。
3.正如你说延期必须在特殊情况一样,为何特殊情况就可以,而非特殊情况就不可以,从实验室的风险来说,有何区别,人员不在就可以延期继续使用,和普通情况下我经过技术判断可以延长期限(延期)有何本质上的区别
4.你也看过那个文件了,它也是参照别的文件来的,正如它上面说的 实验室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评估校准间隔 那么为何不可以用其他方法 诸如反应调整法和期间核查法的混合,类似拟合目标方法。
5.从反应调整法的角度说 利用反应调整法和延长期限不断修正 可以快速获得 校准间隔的“正确值” 但是到达期望值之后就要注意风险了 这种不正是反正调整法的本意和作用吗
路云
第23楼2019/01/16
你所说的这些,都是校准周期的“确定”或者“调整”前所做的工作,是为评估确定或调整周期长短积累数据。但并不是每件器具的每一个校准周期都要做。通常情况下校准周期一旦确定下来了,几个周期之内是不会轻易进行调整的。“延期”并不是“调整周期”,它只是延期送校,属于临时应对例外特殊情况的举措,并不改变原校准周期的长短。所以说不要把这两个概念给混淆了。
“期间核查”是一种监视的手段。顾名思义,就是在相邻两次周期检定或校准期间,对测量设备进行监视,看是否能持续保持校准状态,若存在偏离的风险,则应提前送校。并不是说到期后期间核查没问题仍然不需要送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