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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楼2019/02/11

      GB/T19001-2016将文件、记录等统称“信息”,用于指导工作的文件称为“应保持的文件信息”,用于作证据的东西称为“应保留的文件信息”。对“记录”而言,在它仍是空白时用于指导工作,一旦填入信息(文字、数字、符号等)就变成了证据。因此记录既是“应保持的文件信息”也是“应保留的文件信息”,兼有文件和证据的双重功能。文件怎么管它就应该怎么管,证据怎么管它也应该那么管。
      文件的管理应该是都清楚,证据的管理则有两个最重要的要求。其一是保密性,什么人可以看也可以改,什么人只能看不能改,什么人不能改也不能看必须有明确规定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其二就是保存期,文件过期失效就可以销毁,记录则不能简单处理,有的可以超期销毁,有的需要有关领导批准才能销毁,而有的则任何人都无权批准销毁,即便记录记载的事情完全不存在了,甚至连产生记录的实验室也不存在了,也必须永久性保持。
      CNAS-CL01-G001的8.4.2条是对CNAS-CL01的8.4.2条中有关“保存期”的补充要求,这也是记录保存期的最低要求。CNAS-CL01-G001的8.4.2条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技术记录应“至少”保存 6 年,人员或设备记录应在其使用时限“全程”保留,在其调离或停用后,应“再”保存 6 年。标准并没有说人员或设备的哪些记录需要这么管理,因此我们就应该理解成所有有关“人员或设备”的记录保存期均应该满足这个规定。楼主讲到了6种记录基本上涵盖了各项信息,最后又添加了“G.其它”,可谓是滴水不漏了,呵呵。例如人员上岗证的有效期、测量设备的管理分类、安装地点等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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