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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在旅途

    第11楼2007/11/06

    学习了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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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14楼2007/11/08

    zhoudingan13145的资料比较详细,虽然和本版专业知识不挂勾,也为本版增添色彩,鼓励鼓励,另外,也帮忙张贴出来下,这样进来的可以直接看到: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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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15楼2007/11/08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     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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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16楼2007/11/08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
      (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第二十六条《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等具体管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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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楼2007/11/08

    认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力
    1.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1.2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
    1.3 有要求认证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当按照法律要求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通知企业所提供的信息;
    1.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5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1.6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检测机构的权力。
    2.义务
    2.1遵守CEMC有关认证的各项规定;
    2.2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CEMC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2.3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2.4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CEMC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按要求交回认证证书;
    2.5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检测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6 产品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后,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认证标志的使用;
    2.7 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不得损害CEMC的声誉,不做出使CEMC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8及时向CEMC通报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厂质量体系等重大变更情况;
    2.9 支持CEMC正当调阅投诉记录,及时向CEMC报告重大的投诉;
    2.10 对投诉以及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2.11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CEMC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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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楼2007/11/08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发布如期:2005年8月1日
    第一次更改日期:2005年10月1日
    第二次更改日期:2007年8月15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1 目的
    规范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对认证过程实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保证认证的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以下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1) 信息技术设备
    2)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EMC);
    3) 电信终端设备
    4) 音视频设备类
    5)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EMC);
    6)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EMC);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8) 电动工具
    9) 照明设备
    10) 电线组件
    11) 电线电缆
    12)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13) 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14)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15)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16) 热熔断体
    17) 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18)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19) 小功率电动机
    4职责
    4.1 产品认证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
    4.2 检验管理部负责产品检验的安排和检验报告的审核。
    4.3 检查部负责组织工厂审查。
    4.4 中心主任负责批准认证。
    5认证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6认证实施程序
    6.1 认证申请和受理
    6.1.1 认证申请
    1)《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2)中心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工程师进行说明。
    6.1.2受理申请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中心的规定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经评价不能予以受理的认证申请,需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6.2 型式试验
    1) 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 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申请人可在认监委指定的检测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实验室;申请人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 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检测机构需向认证机构上报不合格通知单;申请人可以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自不合格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整改期限期满,产品检测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需出具不合格报告上报认证中心;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4) 中心检验管理部对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认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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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楼2007/11/08

    6.3初始工厂审查
    1)认证申请人具备现场工厂审查条件下,在五个工作日内,中心检查部将任务下给检查组/CQC分中心。
    2)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工厂检查应对申请人的投诉做出要求:
    a)申请人应保存其已知的对有关其产品与相应标准要求符合性的所有投诉记录,并在中心要求时提供;
    b)申请人应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和服务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
    c)申请人应将所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4)中心检查部对工厂审查结果文件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认证评价。
    6.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认证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认证、获取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相关受理申请自行失效。
    6.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
    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监督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5)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7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1) 获证产品的变更
    a) 获得认证证书后,对申请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及关键零部件等的更改,证书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b) 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
    样品进行测试或工厂检查,如需送样试验或进行工厂检查,测试和或工厂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2)认证产品的扩展
    a)认证证书持有者需扩大认证范围的,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
    8 认证要求的变更
    中心应预先通知拟变更的认证要求;在决定确切的变更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中心应考虑各相关方的意见;在变更的要求确定并发布后,中心应验证申请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撤消和恢复按《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和《暂停、注销、撤销、恢复认证证书工作程序》
    的要求进行。
    10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11 认证实施规则
    各类产品的具体认证实施规则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为准。
    12 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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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edy-jason

    第20楼2007/11/08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 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pound;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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