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261
第23楼2019/02/25
既然这样,就不要规定什么分包了,反正有多大能耐接多大的活嘛。
知道什么叫偶发性的业务量增多吗?这不是常态,仅仅是这一个项目而已。我为这一个几万块的项目,再去买个十几万的设备?
我赞同前面一个人讲的,已经具备这个检测能力的单位,借同型号仪器开展工作,要比分包给其他单位可控的多。
dy1261
第24楼2019/02/25
我非常赞同您的看法。租赁这样一台仪器,远比“租赁”一个实验室帮自己完成检测任务风险要小的多,实验室都能租赁,更何况仅租赁这种便携式现场检测设备?
这种便携式现场检测用仪器不同于实验室内固定的仪器,会受使用场所的制约。计量确认工作我们肯定要完成,再次检定一遍也可以。
en_liujingyu
第25楼2019/02/25
建议大家还是全面学习一下CNAS-CL01标准的相关内容吧。
CNAS-CL01的2006版将承包和分包是分开的。承包检测和校准合同的条件几乎是整个CNAS-CL01的要求,但“分包”这是专门一条(4.5条)做出了规定。分包的条件是实验室自己获得了CNAS认可,有能力承包,承包后要分包就需要满足4.5.1至4.5.4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分包方也必须具有同样的能力,换句话说也必须获得了分包项目的CNAS认可;第二,承包方要分包必须是“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即偶发性的工作量过大,如果是持续性工作量过大的原因就称为“长期分包、代理”等;第三,承包方进行了分包,分包方的工作仍然由承包方对客户负责。因此,所谓的“分包”,本质上就是承包方在具备能力但忙不过来时对分包方的“租赁”。既然忙不过来时承包方可以“租赁”分包方帮助完成承包任务,为什么就不可以“租赁”设备自己完成承包任务呢?
CNAS-CL01的2018版没有独立的条款讲述分包,而将分包与承包合并在同一个条款中表述,将“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或“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这里说的没有资源和能力显然是指通过CNAS认可后的情况,并非真的没有,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没有”,比如计量标准送检未归,损坏待修,数量不足等)时,“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纳入了“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而其6.6条还讲到了“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在此条注中还告诉我们此条所说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包括“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只要实验室借用的测量设备属于本实验室已有并在CNAS认可时获得了认可,借用后又经过本实验室计量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就应该是允许的。其实,借用外单位的设备为自己服务还是时有发生的,只要控制住了,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借来就用,也就控制住了测量风险。
检测老菜鸟
第28楼2019/02/25
我认为重点在于控制,不是自己的仪器你根本控制不了,比如一个样品在最后检测了,把仪器还回去了,客户认为有问题,是不是去找那一台仪器溯源?仪器不是自己的,如何控制?更别说检定校准只要一个确认单就行了?
路云
第30楼2019/02/25
你应该理清楚,“租赁”不是“租借”,临时偶发性的任务骤增,恰恰是06版CNAS-CL01第4.5.1条所说的分包的未预料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就应该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操作。而“租赁”恰恰不是临时之举,其“租赁期”至少两年,或一个审核周期,并且在整个“租赁期”内具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而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共同租赁。也就是说租赁设备除了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外,必须纳入本机构的管理体系,所有的操作、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等操作、记录,与本机构的自有设备没有任何区别。可见,临时工作量的剧增,不可能出现长达两年以上的时间。所以说,临时工作量的剧增,不适用与“租赁”,只适用于“分包”。
且在校准领域,是不允许使用临时租赁的设备的:
06版CNAS-CL01的第4.5.1条表述如下:
其红线标示部分恰恰有可能是实验室不具备的,未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项目。25楼某人从来没有从事过涉足CNAS的工作,也没有接受过CNAS的正规培训,既不供职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也不供职于第三方校准机构。大家千万要仔细研读消化标准条款,谨防此人惯用的正经歪念的曲解所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