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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p_9533be6f

    第21楼2019/04/03

    嗯嗯,了解了,您说得对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楼主的问题是测量设备脱离本机构控制时如何对该测量设备恢复控制的问题,16和17楼的问题是测量设备经外单位校准或维修,又返回实验室,这种情况仍属于本机构控制范围内,不属于“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因为需要外单位来完成,这个“外单位”在管理体系中被定义为“供方”,应该纳入供方管理的范畴。  对这种“服务供方”的管理,首先必须像对“采购供方”一样,进行动态的供方管理,要进行供方评价,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后才能向这个单位送检、校准、维修等。第二,就是对供方产品的验收(也可称为验证)。  外购原材料或产品的验证可以通过原材料进厂检验和测量设备的入库检定等加以控制。对外来服务(产品)的验证往往我们没有技术能力,为了不放松控制,常见控制手段是:首先检查其合法性,合规性,这是为了明确一旦出问题谁负法律责任;第二检查供方提供的证书、文件、软件的规范性,是不是满足法规或合同要求;第三检查外观完好性和附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是不是我们自己的,有没有偷梁换柱);第四就是必要的功能性试验。前两项叫对服务产品的“文件化验证”,第三项叫感官验证,第四项叫必要的技术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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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2楼2019/04/03

    应助达人

    16楼版友所给出的证据,恰恰说明CNAS对外送检回来的器具,要求必须增加验证环节,而不简单的“确认”。所谓的“验证”,指的就是“期间核查”,并不是像18楼某人所说的“对外来服务(产品)的验证往往我们没有技术能力”。至今为止,没有一家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说自己不具备“期间核查”的能力。
    众所周知,凡是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含计量标准器具),遇到有可能导致示值产生变化的因素时(如:运输途中颠簸),回来后都应当进行“期间核查”,以验证和确认该仪器设备在异地的检测(或被检测)数据的有效性,以降低误判的风险。

    Insp_9533be6f(Insp_9533be6f) 发表:嗯嗯,了解了,您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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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23楼2019/04/04

      22楼的发言将典型混淆概念的惯性思维再次展现在大家面前。“校准”、“确认”、“核查”、“验证”,以及“计量确认”、“能力验证”、“期间核查”等术语,各有各的定义,容不得掺沙子,搅成一锅浆糊。
      利用合格供方“送检”的测量设备,仍属于本机构控制范围内,不属于“脱离本机构控制”,因为使用了合格供方,需要进行“供方产品的验证”,这个“验证”并非“能力验证”,也并非再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新“校准”,这个“服务产品的验证”主要还是服务质量的验证,包括文件化检查、感官检查等,然后根据供方提供的产品(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检测报告等)给出的信息与本机构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签发“计量确认标识”,以完成“计量确认”工作。这个过程中根本就不涉及“能力验证”和“期间核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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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24楼2019/04/04

      “所谓的‘验证’,指的就是‘期间核查’”的说法,概念混淆得令人笑掉大牙,真的不值得我一驳。建议说此话的“专家”还是回家认认真真地学习学习国家标准和规范“验证”与“期间核查”两个术语的定义再发言。
      “并不是像18楼某人所说的‘对外来服务(产品)的验证往往我们没有技术能力’。至今为止,没有一家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说自己不具备‘期间核查’的能力”,如此可笑的说法,严重混淆供方产品的验证与本机构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把对供方的服务产品管理与对自家所用测量设备的管理混为一谈。
      检验、检测、校准、检定这些测量工作,如果自己有能力(包括资质),还需外送吗?正因为没能力才要利用合格供方完成。因此,对送检的东西,的确没有一家实验室有技术能力,通过重新检测、检定和校准,对其产品(检测服务)质量进行“验证”。
      至于“期间核查”,本就纯属必须实验室自己完成的工作,何言利用外部供方完成?当然也就“没有一家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说自己不具备‘期间核查’的能力”。即便没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说自己连“期间核查”能力都没有,不是推卸责任吗,不深感耻辱吗?22楼将实验室的“期间核查”与供方产品的“验证”混为一谈,胡搅蛮缠到如此程度,也真的是够令人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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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25楼2019/04/04

      “众所周知,凡是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含计量标准器具),遇到有可能导致示值产生变化的因素时(如:运输途中颠簸),回来后都应当进行‘期间核查’,以验证和确认该仪器设备在异地的检测(或被检测)数据的有效性,以降低误判的风险。”,22楼的这个说法也是有问题的。将自己的错误观点冠以“众所周知”,纯属拉大旗作虎皮,试图将自己的错误栽赃给“众”人,其实此人所说的观点“众所痞知”,“众所不知”。
      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到本单位之外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服务,这就是CNAS-CL01的6.3.5条“当实验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实验室活动时”的情况。“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再次纳入“本机构控制”时,应满足6.3.5条和6.4.2 条要求。
      外出检测或校准服务的风险,应在外出之前和服务中加以控制,回来后才控制已为时太晚。外出服务回来后的期间核查属于非定期的期间核查,这次期间核查的目的是“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对设备的要求”,是证明其外出回来后的“稳定性”没发生不能容忍的变化,是为了确保本实验室在后续使用该测量设备时,计量特性仍然保持第一次期间核查时的初始状态。因为初始状态时的测量设备是值得信赖的,所以外出服务回来后也仍然和必须值得信赖,这是预防理念在实验室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应用。这也是所有“期间核查”,包括定期的期间核查和不定期的期间核查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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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6楼2019/04/04

    应助达人

    根本没有人扯“能力验证”,23楼这位拿不出证据,说不出道理,就开始节外生枝东扯西绕搬出“能力验证”名词出来搅局。楼主在1楼说得清清楚楚“脱离后是不是需要测试进行确认?”在3楼(板凳)也再一次问到“那如果检定回来仪器在运输中出现故障怎么办呢,是否需要对仪器进行测试确认一遍?”16楼版友给出的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第6.4.4条 因校准或维修等原又返回实验室的设备,在返回后也应对其进行验证 。恰恰是针对楼主的问题的回复。而整个第6.3条说的是“设施和环境条件”,根本不包括测量设备。
    检验、检测、校准、检定这些测量工作,如果自己有能力(包括资质),还需外送吗?正因为没能力才要利用合格供方完成。因此,对送检的东西,的确没有一家实验室有技术能力,通过重新检测、检定和校准,对其产品(检测服务)质量进行“验证”。
    这是回答楼主的问题吗?简直就是驴头不对马嘴。合格供方的评审都是事先要做的工作,哪里有通过重新检测、检定和校准,对其产品(检测服务)质量进行“验证”的,也不知此人从哪里搜来的这个说法。有哪家单位采用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送检完了之后(银子都已经花了),才来“验证”提供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合格的?
    “众所周知,凡是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含计量标准器具),遇到有可能导致示值产生变化的因素时(如:运输途中颠簸),回来后都应当进行‘期间核查’,以验证和确认该仪器设备在异地的检测(或被检测)数据的有效性,以降低误判的风险。”,22楼的这个说法也是有问题的。将自己的错误观点冠以“众所周知”,纯属拉大旗作虎皮,试图将自己的错误栽赃给“众”人,其实此人所说的观点“众所痞知”,“众所不知”。
      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到本单位之外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服务,这就是CNAS-CL01的6.3.5条“当实验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实验室活动时”的情况。“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再次纳入“本机构控制”时,应满足6.3.5条和6.4.2 条要求。

    将6.3.5条的“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当成了“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正经歪念成了“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其理解能力的确是臭。让我们来看看CNAS-CL01-G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非固定场所外检测活动中的应用说明》中,与《基本准则》(CNAS-CL01:2018)和《准则应用要求》(CNAS-CL01-G001:2018)的同一条款第6.4.4条是如何表述的吧:

    不需要我多加解释了吧?这到底是不是属于“期间核查”我想大家都看得明白。到底谁不懂装懂,谁拉大旗作虎皮,谁试图将自己的错误栽赃给众人,大家也都能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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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27楼2019/04/05

      长期以来,26楼的作者一贯的概念混淆惯性反映在方方面面,不胜枚数,本主题帖26楼的帖子再次得到“验证”。
      实验室使用的测量设备各式各样,情况复杂,CNAS-CL01-G005:2018的名称就明确告诉我们,这个标准是专门针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非固定场所外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应用说明”。
      什么是实验室“在非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可以用得着此人在22楼使用的词语“众所周知”,用不着我解释了吧,26楼的“专家”也不应该不明白。非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与楼主所说的“送检设备”难道也成了同一个概念?非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管理,与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处于“脱离机构控制”状态时的管理,难道也变成了一回事?简直是胡搅蛮缠到乱弹琴,自己也不脸红。
      26楼说“将6.3.5条的‘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当成了‘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正经歪念成了‘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其理解能力的确是臭。”,我可以明确告诉26楼,实验室能管的只有属于自己有权管的东西,别人的东西你没有权去管。因此理论上说,实验室里没有“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只有“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只有自己的测量设备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使用,“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不是自己的测量设备,你没权去控制别人的东西,自己的测量设备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使用,这就是暂时“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这种设备名义上叫“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实质上产权和控制权并没有改变,一切风险仍然是你来承担,你必须去控制,这个控制过程就叫“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的管理。
      至于26楼的理解能力臭不臭,我不评价,评价权留给大家,也留给26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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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8楼2019/04/05

    应助达人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4.4条说得清清楚楚:
    6.4.4 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之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无论是否是“永久控制之内”还是“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之前,都应当进行验证。
    G系列的应用准则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和CNAS-CL01-G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非固定场所外检测活动中的应用说明》,均为与以上基本准则配套的具体应用说明,其条款编号都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性。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第6.4.4条如下:
    6.4.4 因校准或维修等原又返回实验室的设备,在返回后也应对其进行验证。
    什么叫“因校准”?什么叫“又返回”?什么叫“也应”啊?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外送异地校准的设备,途中是不是脱离了实验室的控制,27楼这位是真看不懂,还是存心恶意的装痴卖傻呀?哪家实验室能拍胸脯说,返回实验室的设备能百分之百满足前面所列的《基本准则》第6.4.4条的要求啊?CNAS-CL01-G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非固定场所外检测活动中的应用说明》第6.4.4条如下:
    6.4.4 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检测前后应对设备的校准状态和功能进行适当核查,以确认校准状态和在用设备的适宜性。如果现场不具备核查条件,要保证检测前后在实验室进行核查。对移动比较敏感的设备,应在检测前进行核查。如果发现不适合继续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加贴明显停用标记,实验室检查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测结果的影响,同时启动“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其后半段所述的“对移动比较敏感的设备,……”本身就包括了因校准或维修等原因又返回实验室的设备。这两部配套应用说明标准,完全涵盖了所有便携式或移动式的检测设备或计量标准。
    什么是实验室“在非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可以用得着此人在22楼使用的词语“众所周知”,用不着我解释了吧,26楼的“专家”也不应该不明白。非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与楼主所说的“送检设备”难道也成了同一个概念?非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管理,与固定场所检测活动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处于“脱离机构控制”状态时的管理,难道也变成了一回事?简直是胡搅蛮缠到乱弹琴,自己也不脸红。
    外送检的检测设备,包括计量标准(注:非上级计量机构下现场检定/校准的),有多少是不能在非固定场所检测/校准活动中所使用的设备?你数几件给大家听听。自己胡搅蛮缠瞎编臆造,可谓是恬不知耻。
    自己的测量设备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使用,这就是暂时“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这种设备名义上叫“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实质上产权和控制权并没有改变,一切风险仍然是你来承担,你必须去控制,这个控制过程就叫“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的管理。
    看看CNAS是怎么说的吧:

    27楼这位“学术流氓”,从来拿不出任何证据,信口开河正经歪念自拍脑袋瞎编臆造,是其惯用的伎俩。看清楚了没有?什么叫“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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