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3楼2019/08/02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应该是开展公司的“内部校准”,而不是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所以说没有任何标准里说了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但CNAS通常只受理申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检测设备的内部校准项目。而且CNAS对这些“内部校准项目”的性质不是“认可”,而是“确认”。您可以参阅一下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里面没有要求必须建标:
另外,如果“内部校准”项目是属于欲申请CNAS认可的内部检测实验室,则应参阅CNAS-GL030:2018《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认可指南》。
路云
第19楼2020/11/27
CNAS通常不对企业内部校准实验室(第一方校准实验室)进行能力认可,只对第一方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认可。对于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所涉及的“内部校准”项目,CNAS只是进行能力确认(不是“认可”)。但“内部校准”并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建标的是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校准机构(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是项目负责人一点解释余地都不给,而是你们要看懂、消化、理解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条款的要求,关键是要符合该《准则》第4条和第5.3条的要求。建议你们将所涉及的“内部校准”项目,纳入到你们的实验室管理体系中,在提交复评审或扩项评审时,根据该《准则》第5条的要求,将“内部校准”项目清单,向CNAS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