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1楼2020/11/30
这是针对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受理要求,不是针对企业内部校准实验室(第一方校准实验室)的受理要求。CNAS通常也不受理企业内部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认可申请,他只受理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第一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认可(配套依据:CNAS-GL030:2018《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认可指南》)。而CNAS-CL01-G004:2018 《内部校准要求》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一方或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的检测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所实施的内部校准进行确认(而不是“认可”),而且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他只要求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见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第4.5条)。
在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中,有关受理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申请时,是这么规定的:
但在该《说明》正式发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里,该条款是这么说的:
翻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找到企业内部校准(不含“非强制检定”)必须建标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