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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1楼2019/08/19

    应助达人

    获CNAS能力认可的评定机构所出具的证、书报告涉及1、认可标识的使用;2、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3、认可状态的声明。关于这一点,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处罚细则(该规则第8条)。发现后,完全可以向CNAS举报,CNAS定会作出严肃处理。所以,说CNAS是其主管部门,不是没有依据的。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目前部分第三方机构不加限制的直接宣传证书国际互认已涉嫌利用CNAS进行虚假宣传,这是命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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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12楼2019/08/19

    不盖CNAS怎么就不是第三方行为呢。同样是校准只是校准能力没有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区别吗?CNAS只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认可工作并于国际上的认可组织签署互认协议。他的监管和常说的行政监管是有区别的,他主要监管滥用CNAS标识,在超出认可范围的证书加盖CNAS印章的行为,而不是监管计量、校准中的违法行为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不是已经说了是在认可范围内实施监管嘛。不在认可范围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他也不会管。通过了CNAS认可,出具的《校准证书》不盖CNAS印章,那就不是第三方行为,由合同法去处理。我认为已超出了本主题的讨论范围。
    评审员培训也根本不会谈及这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是在官网上明示的。将CNAS能力认可说成是“资质”,本身就是概念的错误。国际互认并不是说资质互认,而是校准/检测能力和技术管理水平的互认。检验检测机构的所谓资质,是指“CMA”资质认定,属于国内法制管理的要求,仅限国内有效。但这不属于“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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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13楼2019/08/19

    CNAS当然要对他认可的项目负责,但不能说是校准的主管部门

    路云(luyunnc) 发表: 获CNAS能力认可的评定机构所出具的证、书报告涉及1、认可标识的使用;2、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3、认可状态的声明。关于这一点,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处罚细则(该规则第8条)。发现后,完全可以向CNAS举报,CNAS定会作出严肃处理。所以,说CNAS是其主管部门,不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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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4楼2019/08/19

    应助达人

    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可以认为是具备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资格的计量校准机构。前两者为法制计量领域,但缺乏顶层法律的支撑,完全是跟着“检定”走,行政许可开展“检定”,自然也就默认允许相应项目的“校准”。行政监管也仅仅是针对“检定”,“校准”本就是市场行为,行政监管,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全球都是依据国际标准来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行驶该监管权的,只有CNAS。除了这三类机构外,都不被认可为第三方校准行为。企业在委托第三方校准机构校准前,都要进行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承校机构提供资质或资格有效证明。
    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校准”。目前在我国境内,CNAS的监管也是最名正言顺、合理规范的。其严苛查处的力度与频次,比起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效得多。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不盖CNAS怎么就不是第三方行为呢。同样是校准只是校准能力没有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区别吗?CNAS只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认可工作并于国际上的认可组织签署互认协议。他的监管和常说的行政监管是有区别的,他主要监管滥用CNAS标识,在超出认可范围的证书加盖CNAS印章的行为,而不是监管计量、校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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