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4楼2019/08/27
检定规程中的被检对象的准确度等级有可能是一个系列(多种),你不可能只是等到被检器具不满足最低等级时才开出《检定结果通知书》吧。例如,JJG707-2014《扭矩扳子检定规程》中,被检对象的准确度等级有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七个等级,难道客户送检一把1级的扭矩扳子,连6级都达不到,你也给人开10级合格的《检定证书》?恐怕不太合适吧。再说检定规程也是说“满足使用要求时可以降级”,你怎么能知道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呢?即便是客户告诉了你,那也应该在送检之前履行降级手续,更改仪器设备上的准确度等级标识后,按低准确度等级的仪器设备送检。否则就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
明显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却堂而皇之的躺在使用场合的台面上,一台新购置的崭新的未经检定的测量仪器却被用户从犄角旮旯里翻出来忽悠外审人员。我还是头一回听说如此奇葩的天方夜谭。“被降级的仪器不再准备使用了”,谁信啊?都已经张贴了“合格证”标识,也提供了合格结论的《检定证书》,并且一直在使用现场。所有证据都表明,该仪器一直在现场使用。
路云
第16楼2019/08/27
“定级”应该不属于后续周期检定,应该属于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出厂前的首次检定。在JJG1120-2015中关于检定结果的处理,就有如下表述:
另外,JJG49-2013和JJG849-2004也谈到了降级处理:
但后两者出具的都是《检定结果通知书》,而不是《检定证书》。按照当下的处理方式,承检机构应该出具《校准证书》,以避免与计量法规冲突(注:违反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
路云
第19楼2019/08/27
这个不能简单的说“根据检定规程可以定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论是JJG785-91也好,JJG512-2002也罢,定级都是针对尚未定级的新仪器的首次检定。对于JJG785而言,首次检定符合A级定A级,符合B级定B级,不符合B级的那就是不合格废品。至于规程规定首次要经过两次检定才能定级,那是要考核仪器的“长期稳定性”。
对于已经定级投入使用的仪器的后续检定,则只能依据仪器原有的准确度等级作符合性判定,符合原等级就合格,不符合原等级就是不合格,不存在定级一说。JJG512也一样。但无论是比色计还是白度计,不合格的,无论是否降级使用,都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否则的话,A级或1级岂不是不存在不合格器具。
路云
第20楼2019/08/27
《检定证书》已经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还需要进行计量确认是没有依据的,如果计量确认的结论与《检定规程》给出的结论相反,则明显有违计量法。
《检定证书》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也是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任何“定级”都是针对未定级仪器的“首次检定”的,即便是修理后的计量器具按首次检定的检定项目进行,但其合格判定仍然是按照计量器具的原准确度等级进行的。不可能七、八种准确度等级中,只有最低等级的才存在不合格器具。试想,电导率仪只有4.0级的才会有不合格的吗,显然没有道理。不给出“××准确度等级合格”结论的《检定证书》是不规范的,也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就应该出具《校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