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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2019/12/30
要区分申请认可的实验室使用的“核查表”与认可机构在认证认可审核中使用的所谓“核查表”。申请认可的实验室使用的“核查表”在CNAS-CL01中指的是对实验室所用测量设备的“功能核查”和稳定性的“期间核查”使用的核查记录。CNAS-CL01-G001是CNAS-CL01的补充,应“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因此CNAS-CL01规定的测量设备“功能核查”和“期间核查”使用的核查记录仍必须提供。在此基础上,CNAS-CL01-G001增加的其它“核查记录”也必须提供。
其中增加的“核查记录”,就是6.2.5f)条提出的对人员的“核查”记录。原文是:“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 CNAS-CL01 中 7.7 条款),包括盲样测试、实验室内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能力实施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并进行评价”。此处增加的“核查记录”是对“人员能力实施监控”的记录,名称叫“核查记录”,其实就是人员能力定期检查(考核)的记录,应该在《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中加以规定。6.4.3和6.4.10条提到的“核查”,其实就是 CNAS-CL01提到的所用测量设备的“功能核查”和“期间核查”。此外并无其它“核查记录”。
楼主提到的“有的老师提出,要提交CNAS-CL01-G001:2018的核查表”,我猜测,如果楼主的实验室已经提供了测量设备的功能核查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审核员仍要求再提供什么核查记录,那就有可能是指对“人员能力实施监控”的”的定期监控的记录,这种记录可能都有,各实验室起的名字不相同,到底是指的什么可以向提出不符合项的审核老师问清楚,然后耐心向他解释。至于提及的“CNAS-CL01:2018及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的核查表”,应属于认可机构审核组使用的记录,不是实验室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