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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11楼2020/02/01

    应助达人

    说的很好,我们不是斗气来的,再说斗气也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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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2楼2020/02/01

    应助达人

    非常感谢!理解万岁!

    yayicuo(v3253952) 发表:说的很好,我们不是斗气来的,再说斗气也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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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3楼2020/02/02

    应助达人

    我已经跟您赔礼道歉了。正是因为我与您打交道多年比较熟,说话才比较随便,丝毫没有恶意。如果不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而是当您的面笑着对您说这番话,您还会动这么大的肝火吗?
    这的确是我与您多年交流沟通的真实感受,况且我也不是没有下文的有意贬损您。关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这一原则,究竟应该是作为对被测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还是作为判定计量机构是否具备检定/校准能力的判据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而且相当多的人对此概念含糊不清。概念混淆将有可能对广大版友产生实质性的误导。而您的观点和表述一直都是后者,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辩论清楚,以帮助广大版友理解。
    我已经为您指出了错在哪里,为什么错,而且在6楼最后还举例问您如何处置。如果您觉得我说的不对,您完全可以举证反驳,指出我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如果我觉得您说得有道理,我会虚心接受,为您点赞。我当然希望所有的人都来参与讨论,可以提出疑问,也可以针对问题回答,这也是广大版友所愿意看到的局面。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和谐的学术交流氛围。我压根就没有一人在这里唱独角戏的想法,但最令我厌恶的,就是某版块的某位“专家”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对技术问题的深入讨论,便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正经歪念、不举证、不演示、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恶劣学风。还不时穿着一副“文明居士”的道袍,一会儿吹“中国传统的文明礼仪”,一会儿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在又开始蹭热点新闻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来嚼舌炒作。我希望你不要步他的后尘。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一贯主张,而且也一直在这样做,维护我们社区轻松、友好,让人愉悦的良好交流讨论纷围。如果在与我的对话中,谁不友好,让我心情不好,我有选择保持沉默的自由。我们本来都是业余来这里交流的,何必找不痛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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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4楼2020/02/02

    应助达人

    非常感谢你心平气和地,讲这发自内心肺府的话。应该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这一原则,本身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在JJF1033中也是这样,她也强调是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实际上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区间内,不一定恰当地说均匀分布。当然在这样情况下,经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那么在今后的检定中就直接判定了,即:测得的误差是否超出误差限来判定合格与否。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原则,不知结合JJF094—2002中:



    会有些帮助。

    之所以JJF1033从2008版,进步到2016版,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包含合适的被测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因为实际测量是不可能彻底地从测量不确定度中摘出来。也就是说实际的测量的测量不确定度,既有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又有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如果要人为地将两者孤立出来,相当于让JJF1033又回到2008版。所以我真的不好就该问题,进一步讨论下去。一定请你能原谅!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已经跟您赔礼道歉了。正是因为我与您打交道多年比较熟,说话才比较随便,丝毫没有恶意。如果不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而是当您的面笑着对您说这番话,您还会动这么大的肝火吗?
    这的确是我与您多年交流沟通的真实感受,况且我也不是没有下文的有意贬损您。关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这一原则,究竟应该是作为对被测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还是作为判定计量机构是否具备检定/校准能力的判据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而且相当多的人对此概念含糊不清。概念混淆将有可能对广大版友产生实质性的误导。而您的观点和表述一直都是后者,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辩论清楚,以帮助广大版友理解。
    我已经为您指出了错在哪里,为什么错,而且在6楼最后还举例问您如何处置。如果您觉得我说的不对,您完全可以举证反驳,指出我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如果我觉得您说得有道理,我会虚心接受,为您点赞。我当然希望所有的人都来参与讨论,可以提出疑问,也可以针对问题回答,这也是广大版友所愿意看到的局面。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和谐的学术交流氛围。我压根就没有一人在这里唱独角戏的想法,但最令我厌恶的,就是某版块的某位“专家”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对技术问题的深入讨论,便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正经歪念、不举证、不演示、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恶劣学风。还不时穿着一副“文明居士”的道袍,一会儿吹“中国传统的文明礼仪”,一会儿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在又开始蹭热点新闻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来嚼舌炒作。我希望你不要步他的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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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5楼2020/02/02

    应助达人

    这一原则,本身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在JJF1033中也是这样,她也强调是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实际上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区间内,不一定恰当地说均匀分布。当然在这样情况下,经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那么在今后的检定中就直接判定了,即:测得的误差是否超出误差限来判定合格与否。
    你怎么能保证今后所有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能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呢?难道没有重复性差的被测对象吗?你既然没法保证,你又凭什么来直接对其进行合格判定呢?“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强相关,甚至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本就应该随不同的被测对象的性能而异,怎么能将其作为检定机构是否具备检定能力的判据呢。我已经问过您,假如同时校准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示值重复性相差很大的被校对象,假如两台被校对象的“示值误差”校准结果都相同,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相差很大,您是怎么对其进行合格判定的?合不合格与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好坏没关系吗?
    JJF1094所说的这一三分之一原则,是测量仪器(被判定对象)特性的评定依据,不是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依据。
    之所以JJF1033从2008版,进步到2016版,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包含合适的被测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因为实际测量是不可能彻底地从测量不确定度中摘出来。也就是说实际的测量的测量不确定度,既有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又有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如果要人为地将两者孤立出来,相当于让JJF1033又回到2008版。
    我不知道您是否真的去仔细研读过新旧两版JJF1033,我记得我已经跟您说过,新旧两版的“重复性试验”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没有任何的变化,仅仅是将定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其评定的步骤与方法没有任何的变化。所以我说它是“换汤不换药”。因此在这方面根本谈不上什么进步,也不存在什么相当于让JJF1033又回到2008版一说。真正看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要求的,是JJF1033-2016第4.2.2条:

    正是因为绝大多数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定,所以才需要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这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代表的是校准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也就是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7.3.6条所说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而不是任意的常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JJF1033所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就是JJF1069的第7.3.7条所说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非常感谢你心平气和地,讲这发自内心肺府的话。应该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这一原则,本身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在JJF1033中也是这样,她也强调是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实际上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区间内,不一定恰当地说均匀分布。当然在这样情况下,经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那么在今后的检定中就直接判定了,即:测得的误差是否超出误差限来判定合格与否。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原则,不知结合JJF094—2002中:

    会有些帮助。
    之所以JJF1033从2008版,进步到2016版,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包含合适的被测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因为实际测量是不可能彻底地从测量不确定度中摘出来。也就是说实际的测量的测量不确定度,既有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又有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如果要人为地将两者孤立出来,相当于让JJF1033又回到2008版。所以我真的不好就该问题,进一步讨论下去。一定请你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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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6楼2020/02/02

    应助达人

    这一原则,本身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在JJF1033中也是这样,她也强调是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实际上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区间内,不一定恰当地说均匀分布。当然在这样情况下,经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那么在今后的检定中就直接判定了,即:测得的误差是否超出误差限来判定合格与否。

    你怎么能保证今后所有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能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呢?…………。

    平时检定时,不是不评测量不确定度的吗?就该问题的讨论我们就暂时放一放,各自自已再理一理,也许会更好一些。我已觉得这样下去实在大累大累,真的没有必要。好吧?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一原则,本身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在JJF1033中也是这样,她也强调是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实际上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区间内,不一定恰当地说均匀分布。当然在这样情况下,经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那么在今后的检定中就直接判定了,即:测得的误差是否超出误差限来判定合格与否。
    你怎么能保证今后所有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能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呢?难道没有重复性差的被测对象吗?你既然没法保证,你又凭什么来直接对其进行合格判定呢?“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强相关,甚至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本就应该随不同的被测对象的性能而异,怎么能将其作为检定机构是否具备检定能力的判据呢。我已经问过您,假如同时校准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示值重复性相差很大的被校对象,假如两台被校对象的“示值误差”校准结果都相同,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相差很大,您是怎么对其进行合格判定的?合不合格与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好坏没关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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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7楼2020/02/02

    应助达人

    检定不要求评定不确定度,就代表被检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大于1/3被校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了吗?我只是对您的观点产生质疑,阐述我个人对此问题的理解、并给出理由与证据。您要是觉得回答这个问题很累,并予明示,本人表示充分理解,故不再期待您对此问题的回复。但如果在其他主题出现同类问题(无论是哪位版友提出的),我仍然会毫无保留的陈述自己的观点。谢谢!!!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这一原则,本身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在JJF1033中也是这样,她也强调是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实际上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区间内,不一定恰当地说均匀分布。当然在这样情况下,经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那么在今后的检定中就直接判定了,即:测得的误差是否超出误差限来判定合格与否。

    你怎么能保证今后所有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能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呢?…………。

    平时检定时,不是不评不确定度的吗?就该问题的讨论我们就暂时放一放,各自自已再理一理,也许会更好一些。要不实在大累大累,真的没有必要。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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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18楼2020/02/11

    我觉得应该是选项C、处于待定区合理一点。根据检定规程标准溶液的相当不确定度应优于0.25%。此题给出的溶液的不确定度过大,不可忽略不计,判定过程中应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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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9楼2020/02/12

    应助达人

    题中所说的“测得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rel=0.8%”不是检定规程第7.1.3条所说的“标准溶液参考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而是本级机构“被校对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自身的重复性性能强相关)。“标准溶液参考值的不确定度”应该是上级机构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本级机构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是通过上级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给出。所以我认为本校准过程所使用的标准溶液的不确定度,应该还是满足第7.1.3条的规定的。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我觉得应该是选项C、处于待定区合理一点。根据检定规程标准溶液的相当不确定度应优于0.25%。此题给出的溶液的不确定度过大,不可忽略不计,判定过程中应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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