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zh99312
第12楼2020/02/28
第一个措施,加湿器要不要开?到底是未开加湿器导致还是门无法关上导致?还是两者都要注意?
如果是门的问题,又未开加湿器,期间还能先满足温湿度要求后又不符合?如果确实属实,那只能说大环境温湿度变化很大,更应该开加湿器;
还有,门是什么时候坏的,期间有没有做过可能会有影响的项目(相同项目及其他项目),要有“追溯”这个行动的证据,不能只是勾一个无影响。
第二个措施感觉是为了做而做,你都有规定湿度了,说明有识别到,只是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执行到位,应该加强监督,或者有必要时改文件(试验时间长的多次记录温湿度),或者培训人员责任意识;如果有排查到是多人次有这种情况时,才是学习对应规定湿度的文件;程序文件、手册上没有规定要识别温湿度是否需要监控,才需要去学习CNAS文件,最好不要做跳级纠错。
另,这应该不能归为“影响质量体系运行符合性”,否则就是严重不符合,你这是有要求,有做,但是做的不到位。
“影响质量体系运行符合性”应该是涉及诚信,手册、程序文件失效,大量的类似不符合,大量失效结果出具时,偶发的都不算影响质量体系运行。
这个才是应该学习一下==>CNAS-GL008:2018《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
路云
第16楼2020/03/08
对于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的问题,受审单位通常都是以“对文件条款的理解不够”、“重视不够”等这种套话为接口作为原因分析,审核人员通常都会开出一般不符合项让受审单位去整改。但如果同一不符合项发生两次,那就应该认为是严重不符合项了。在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经济处罚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但处罚的力度要够,不痛不痒的象征性处罚对于受罚者起不到任何作为,其他相关人员也不屑一顾。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根据我们的实施效果看,还是比较有效的,也引起了各单位的重视。因为绩效扣1分,影响全单位的绩效奖是相当可观的数。单位如果不想集体背锅,必然会对影响集体利益的责任人进行严惩。但如果单位一年到头的奖金都没几个钱,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yayicuo
第18楼2020/03/08
方法可行,但只能做为管理制度去实施。如果我们在评审不合格这样去整改,会贻笑大方的。毕竟我们的体系大多是不符合要求的,但实验室要过认可,眼睛热切,评审老师也难,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放水,开一些一般不符合项。我们的整个认可体制里真正的认真起来,完全不处罚,就可以做好。说到底,还是有个人情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