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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1楼2020/04/20

    应助达人

    自己再认真看看楼主的帖子,标题是不是“关于校准机构”,校准机构校准的对象是什么你清楚吗?你把关于“原始记录”主题帖的第一手记录,第二手记录的讨论搬到本主题帖,难道这不是“东扯西绕转移话题”?是谁“蛮不讲理强词夺理”?
    说校准机构就说校准机构,扯什么校准机构的校准对象啊?我不清楚你清楚啊,说出来听听楼主说了什么被校对象?原始记录的第一手记录与标准文件的原始截图,难道不是一个道理吗?前者说誊抄的“二手货”是错,本主题我提供的“一手货”也是错,你正经歪念码字的“二手货”倒自我标榜成了“标杆”、“样板”。你不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吗。我提供的“二手货”就是错,你提供的“二手货”就是对,这是你们家制定的狗屁“规氏逻辑”吧?
    我只是一针见血指出你一贯概念混淆的原因可能是赖得动手,告诉你要领会原文的真谛,只会复制粘贴不行,复制粘贴10遍不如自己动手抄一遍,你愿意听就听,不愿意听就拉倒,你可以一辈子概念混淆下去,与我何干。
    你是自己一屁眼都是血,还好意思厚着脸皮在这里帮别人治痔疮。你在国防计量论坛跟哪一位资深量友的辩论不是正经歪念呀?你混迹国防计量论坛几十年混成什么样了你心里没数吗?被众多资深量友群诛、罢免,被管理层逐出“版主”团队的滋味好受吗?
    谁告诉你“对未知量的测量叫做检测、测试,对已知量的测量谓之检定、校准”?哪个标准或规范这样定义检测、测试和检定、校准?你“连最起码的概念”拎清楚了吗?自己再好好读一读JJF1001,好好翻一翻计量专业的教材,看看规范和教材怎么说的。
    这还用说吗?现实中测量某物体的长度、称量某重物的质量、检测某零件的硬度等,是对“未知量”的测量还是对“已知量”的测量?量块的校准、砝码的校准、硬度计的校准等是对“已知量”的测量还是对“未知量”的测量啊?你JJF1001读了多少遍呀?计量专业教材翻了多少遍呀?规范和教材是怎么说的?
    企业内除了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外,其他的产品及经营管理中的检测、测试和测量设备的校准,均根据产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部门职责的,企业对自己的各部门进行职责分配需要你“授权”吗?难道你是企业高层领导的太上皇?关于安全阀的校准和管理职责,我们已经建议你去大型化工企业调查一下,既然你对我们企业的职责分配如此感兴趣,我可以告诉你,我们的安全阀校准,氧气瓶的检测等,以及它们的管理,我们学习了某大型化工厂的经验,划归设备动力部下设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检测站,他们做不了的可利用外部合格供方校准和检测,你有意见吗?
    我58楼结尾已经告诉了你:“我所接触过的大型企业,其特征设备上的安全阀都是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校验的。”还要说得多清楚啊?“学习了某大型化工厂的经验”,哪家大型化工厂啊?既然你们的安全阀校准、氧气瓶检测划归设备动力部下设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测站,想必该监测站一定是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了案授了权的吧,那就请把该监测站的授权资质证书、授权项目及范围、出具的安全阀、氧气瓶的《校准证书》晒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吧。不会又以见不得人的“隐私”为借口拒绝提供吧。如果监测站备了案授了权,他就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如果拿不出证据,那就是你存心恶意地编造谎言,忽悠误导广大版友。
    你承认三坐标测量机也是设备是你的进步,可以给你一个点赞。自己在57楼无中生有冒一句你认为三坐标测量机不是设备吗?现在又莫名其妙的说我承认”,为我点赞”。逻辑混乱到如此地步,你是不是有点弱智啊?
    对三坐标测量机的测量活动称为“校准”,使用三坐标测量机开展的测量活动称为“检测”,校准和检测都属于“测量”。因此企业中的校准人员、检定人员、检测人员、检验人员、试验人员、称量人员、抄表人员、安全监测和环境监测人员等等都属于企业的“测量人员”或“计量人员”,他们的区别仅仅是使用的测量设备不同,被测对象不同,测量结果的计量单位不同。
    这不都是废话嘛,“校准”、“检测”本就是“测量”的子集。“检测人员”就是检测人员,“计量人员”就是计量人员,没有哪家企业将二者混为一谈,除非互有兼职。
    “人力不足可以增加人员,设备不足可以增加设备,再不行可以委外检定/校准。不要以‘人力资源不足’为借口来狡辩了。”是谁说的,自己去55楼看看吧,我不想多说。

    人力资源不足”是谁先提出来的借口?我说“人力不足可以增加人员,设备不足可以增加设备,再不行可以委外检定/校准。”有错吗?是没有理由的随便增加吗?你57楼说“企业是讲效益和成本的,你认为人员、设备可以随便可以增加吗?企业允许你找理由不作为,说送检就可以给你报销校准或检测费用吗?”这样的答非所问屁话什么意思?
    你认为你提出来增加人增加设备,领导们就给你增加呀?其他部门有能力校准或检测的项目,企业为什么不可以将该校准项目或检测项目的职责授权给他们,难道说非你不行,离了你,企业就关门倒闭了?
    只有像你这样的败家子,才会在企业里设置重复的职能机构。你计量部门有能力有时间校准“安全阀”,为什么还要授权给动力部门校准啊?是不是超出了你计量部门的能力范围呀?
    你认识不到测量用工装、测量用计算机软件等是“测量设备”,也没人怪你,毕竟“测量设备”是新概念,你长期只使用传统的“计量器具”概念,束缚了你的见识,你可以抄写一下JJF1001的测量设备定义,不要偷懒只复制粘贴,相信你一定会有所斩获。是产品就应该检测,是测量设备就应该校准。
    你除了没完没了的嚼舌,到现在为止,说了一点实质性的东西没有?让你拿授权资质证明你拿不出,让你说出工装、安全阀所谓的“测量设备”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在哪里你也闭口不答,让你晒出这些所谓的“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你仍然死皮赖脸的拒绝提供。你除了在这里无休止地施展恶劣学风空谈理论,你还能干什么?
    到现在你连测量设备与生产设备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区分不了,就不要再在这里丢人现眼了。什么是测量设备,什么是生产设备,建议你好好学习名词术语,能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后再发言。
    你概念清晰怎么连上面的问题一个都回答不了呢?而且还不止一次的问你。谁在这里丢人现眼大家心里都有数。讨论校准机构,东扯西绕搬出“什么是测量设备,什么是生产设备”出来闲扯。你告诉大家,车床是“测量设备”还是“生产设备”呀?要不要校准呀?怎么校准呀?无聊透顶!!!谈不出深层次的具体技术问题,就识相闭嘴,别把这里当成你施展恶劣学风的演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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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62楼2020/04/21

      问:扯什么校准机构的校准对象啊?我不清楚你清楚啊,说出来听听楼主说了什么被校对象?原始记录的第一手记录与标准文件的原始截图,难道不是一个道理吗?前者说誊抄的“二手货”是错,本主题我提供的“一手货”也是错,你正经歪念码字的“二手货”倒自我标榜成了“标杆”、“样板”。你不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吗。我提供的“二手货”就是错,你提供的“二手货”就是对,这是你们家制定的狗屁“规氏逻辑”吧?
      答:请看清楚本主题帖的主题是什么,试图用任何手段转移讨论的主题都不会得逞,大家都不会上你的当,你的这些东拉西扯转移话题的问题,版友们不会理睬。
      问:你是自己一屁眼都是血,还好意思厚着脸皮在这里帮别人治痔疮。你在国防计量论坛跟哪一位资深量友的辩论不是正经歪念呀?你混迹国防计量论坛几十年混成什么样了你心里没数吗?被众多资深量友群诛、罢免,被管理层逐出“版主”团队的滋味好受吗?
      答:很遗憾,本论坛与“国防计量论坛”一样都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骂人的场合。我相信论坛的管理团队如何管理自有其道理,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任何技术论坛都严禁个人攻击,讽刺挖苦和谩骂行为。在任何技术论坛中你的流氓骂街行为都不得人心,你作为本论坛的一个“专家”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你自认为满口喷粪骂人很得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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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63楼2020/04/21

      问:现实中测量某物体的长度、称量某重物的质量、检测某零件的硬度等,是对“未知量”的测量还是对“已知量”的测量?量块的校准、砝码的校准、硬度计的校准等是对“已知量”的测量还是对“未知量”的测量啊?你JJF1001读了多少遍呀?计量专业教材翻了多少遍呀?规范和教材是怎么说的?
      答:既然你不明白,我再次告诉你一次,请你认真学习JJF1001关于“测量”和“校准”的定义。用被测量是已知量或未知量区分“测量”与“校准”,是你混淆概念习惯的又一个铁证。如果已经是“已知量”了,只有傻瓜才又去“测量”,同样如果已经是“已知量”了,也只有傻瓜再去对它“校准”。
      问:只有像你这样的败家子,才会在企业里设置重复的职能机构。你计量部门有能力有时间校准“安全阀”,为什么还要授权给动力部门校准啊?是不是超出了你计量部门的能力范围呀?
      答:不要以你或者你的企业管理模式妄评其他企业,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管理模式。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资源配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的职责分配有自己的安排,不要以为在你们企业不合理,在别的企业也一定不合理。“安全阀”的校准职责,有的企业就分配给计量部,有的就分配给设备动力部,有的则分配给安全部,有更多的企业直接利用合格供方(政府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检测压力容器的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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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64楼2020/04/21

      问:你除了没完没了的嚼舌,到现在为止,说了一点实质性的东西没有?让你拿授权资质证明你拿不出,让你说出工装、安全阀所谓的“测量设备”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在哪里你也闭口不答,让你晒出这些所谓的“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你仍然死皮赖脸的拒绝提供。你除了在这里无休止地施展恶劣学风空谈理论,你还能干什么?
      答:我也许很笨,不能干什么,但我唯一“还能干”的一点事,也许就是能直接指出你对许许多多最基本的计量名词术语的概念混淆,告诉你的问题所在是只要有人指出你的问题,你一定会不顾场合,哪怕是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网络公众媒体上,大行流氓骂街行为。你这种人,谁愿意教你,愿意给你提供各种有用信息?想让我教你,就请你首先学习传统道德品质,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变你的恶劣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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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65楼2020/04/21

      问:你告诉大家,车床是“测量设备”还是“生产设备”呀?要不要校准呀?怎么校准呀?无聊透顶!!!谈不出深层次的具体技术问题,就识相闭嘴,别把这里当成你施展恶劣学风的演技场。
      答:“测量设备”与“生产设备”的区别,关键点在于能否“下蛋”,能否“出产品”,我已经告诉你N次了,难道车床是出产品的设备还是出数据的设备还要我给你点明吗?你分清楚车床是“测量设备”还是“生产设备”了,还要问车床“要不要校准呀?怎么校准呀?”,那你才真的是“无聊透顶”。
      我也给你讲过,“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检测”的对象是“产品”。因为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的一种,因此计量器具既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当它为国家强检计量器具时必须检定,为非强检计量器具时完全可以校准。
      测量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或投入使用前,仍属于产品,投入市场或使用后才称为测量设备。因此,对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仍称为检测和检验,不能叫“校准”。因型式评价中的测量设备尚未正式投产,也应称为检测,不能叫“校准”。所以,卡尺、电压表等仪器,出厂前仍是“产品”,即使生产厂出了“检定证书”,充其量也只能像其他产品一样起到“出厂合格证”的作用,不能作为“检定证书”使用。
      需提醒的是,生产设备有一种特例,如果规定由它生产出的产品“工艺保证”产品质量,不再质量检验,该生产设备就同时具备了测量设备的特性,除设备部要按生产设备管理并按生产设备标准执行检测外,计量部还必须根据产品的测量要求导出计量要求,制定“校准规范”,将其纳入测量设备管理,执行定期的或生产前的“校准”和“计量确认”。也许设备部检测合格的生产设备并不满足由产品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员仍然确认为不合格,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有权禁止该设备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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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6楼2020/04/21

    应助达人

    半夜三更爬起来桶鸡舍,盖那么多楼刷“存在感”是不是?
    请看清楚本主题帖的主题是什么,试图用任何手段转移讨论的主题都不会得逞,大家都不会上你的当,你的这些东拉西扯转移话题的问题,版友们不会理睬。
    你这是正面回答问题吗?大家肯定不会上我的当,但我不揭穿你,新版友和非计量人士就会上你的当,被你忽悠误导。不要在这里孤芳自赏,以为有多少版友会搭理你。
    很遗憾,本论坛与“国防计量论坛”一样都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骂人的场合。我相信论坛的管理团队如何管理自有其道理,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任何技术论坛都严禁个人攻击,讽刺挖苦和谩骂行为。在任何技术论坛中你的流氓骂街行为都不得人心,你作为本论坛的一个“专家”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你自认为满口喷粪骂人很得意吗?
    谁攻击你啦?我说的哪句不是事实?哪句话冤枉你了?把我用形象的比喻表述说成是“骂街”,你成天将“骂街者”三个字掉在嘴上是不是“骂街”?说别人“”是不是个人攻击呀?是不是讽刺挖苦和谩骂行为呀?“骂街者”三个字套用在你身上也不为过吧。你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成天披着一件“文明居士”的道袍扮演狼外婆。
    既然你不明白,我再次告诉你一次,请你认真学习JJF1001关于“测量”和“校准”的定义。用被测量是已知量或未知量区分“测量”与“校准”,是你混淆概念习惯的又一个铁证。如果已经是“已知量”了,只有傻瓜才又去“测量”,同样如果已经是“已知量”了,也只有傻瓜再去对它“校准”。
    我明明是说对“未知量”的测量叫做检测/测试,对“已知量”的测量谓之检定/校准。可从他嘴里出来就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成了如何区分“测量”与“校准”,可谓是存心恶意别有用心。你不对“已知量”测量,“示值误差”又从何而来?砝码、量块的“标称值”是不是“已知量”?仪器的“示值”是不是“已知量”?要不要“校准”呀?你“校准”的定义是怎么学的?就学成这臭水平?说啊?到底谁傻呀?还又一铁证呢,狗屎!
    不要以你或者你的企业管理模式妄评其他企业,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管理模式。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资源配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的职责分配有自己的安排,不要以为在你们企业不合理,在别的企业也一定不合理。“安全阀”的校准职责,有的企业就分配给计量部,有的就分配给设备动力部,有的则分配给安全部,有更多的企业直接利用合格供方(政府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检测压力容器的同时进行。
    凭什么说你的企业就是合理的,我的企业就是不合理的?凭什么说你不是在这里妄评其他企业?你也不问心自问一下你自己到底算老几。让你说出工装、安全阀所谓的“测量设备”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在哪里,让你晒出这些所谓的“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这是第几回问你啦?你无休止的在这里东扯西绕闭口不答。请问,这是不是你所谓的“公平、公正、平等的技术交流”?你还要不要脸呀?你如此嚣张跋扈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难道不是招骂、找骂、欠骂吗?
    “测量设备”与“生产设备”的区别,关键点在于能否“下蛋”,能否“出产品”,我已经告诉你N次了,难道车床是出产品的设备还是出数据的设备还要我给你点明吗?你分清楚车床是“测量设备”还是“生产设备”了,还要问车床“要不要校准呀?怎么校准呀?”,那你才真的是“无聊透顶”。
    “工装”本就是用于生产过程的“工艺装备”的简称,从你嘴里就无中生有杜撰出什么“测量用工装”、“生产用工装”,这是从哪里搜出来的术语定义呀?什么工装不用于生产呀?按照你的逻辑,车床是不是也应该分为“测量用车床”和“生产用车床”啊?
    “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这是哪里规定的?谁规定了“测量设备”不能“检定”?谁规定了“计量器具”不能“校准”?你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为非强检计量器具时完全可以校准,不可以检定吗?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藏着掖着不说,什么意思?。
    测量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或投入使用前,仍属于产品,投入市场或使用后才称为测量设备。因此,对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仍称为检测和检验,不能叫“校准”。因型式评价中的测量设备尚未正式投产,也应称为检测,不能叫“校准”。所以,卡尺、电压表等仪器,出厂前仍是“产品”,即使生产厂出了“检定证书”,充其量也只能像其他产品一样起到“出厂合格证”的作用,不能作为“检定证书”使用。
    这些与本主题狗屁关系都没有的陈词滥调,干计量的谁不知道,用得着你来宣传吗。
    需提醒的是,生产设备有一种特例,如果规定由它生产出的产品“工艺保证”产品质量,不再质量检验,该生产设备就同时具备了测量设备的特性,除设备部要按生产设备管理并按生产设备标准执行检测外,计量部还必须根据产品的测量要求导出计量要求,制定“校准规范”,将其纳入测量设备管理,执行定期的或生产前的“校准”和“计量确认”。也许设备部检测合格的生产设备并不满足由产品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员仍然确认为不合格,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有权禁止该设备的运行。
    提醒个屁呀,直接拿出校准“安全阀”的授权资质证明,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包括工装的《校准证书》)来封我的嘴不就完了嘛。我都提醒你多少回啦?我料死了你下辈子都不会拿出这份证据。自封为“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拧种”,基本上可以盖棺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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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7楼2020/04/21

    应助达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内容如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请问,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不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授权获取资质呀?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人员要不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取证呀?该法规所说的到底是“检验/检测”还是“校准”呀?你们单位的所谓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阀”)的“校准机构”是由谁授的权呀?其授权的范围及项目是什么?如果这些证据都没有,那就是65楼这位在这里虚构编造谎言,忽悠误导版友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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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68楼2020/04/22

      67楼问:请问,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不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授权获取资质呀?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人员要不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取证呀?该法规所说的到底是“检验/检测”还是“校准”呀?你们单位的所谓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阀”)的“校准机构”是由谁授的权呀?其授权的范围及项目是什么?
      答:当然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授权,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人员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取证。“监察条例”说的很清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企业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因此它有权“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只有企业设立了这个检验检测机构,并配置了检验检测人员,也才有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问题。
      你们公司自己没能力设立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检验检测人力资源,当然不存在机构授权和人员考核问题,但请不要拿你们公司的无能否定别的企业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做法。另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什么部门,公司根据自己的资源配置情况设立在安全部、设备部、动力部、生产部、还是计量部,都是企业的自主权,“监察条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在哪个部门。
      “监察条例”所说的“检验/检测”,指的是“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是生产设备,不是测量设备,因此“监察条例”使用了术语“检验检测”完全正确。但是,对于特种设备上安装的“测量设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流量计等)则应该使用术语“检定”和“校准”。对于这些测量设备的校准,企业可以授权给有能力校准的其他部门下属的技术机构,当然也包括计量部在内。只有我们公司分别授权给哪个部门,就用不着向你汇报了吧,你既不是我公司领导,也不是政府主管部门,我认为你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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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69楼2020/04/22

      66楼问:工装”本就是用于生产过程的“工艺装备”的简称,从你嘴里就无中生有杜撰出什么“测量用工装”、“生产用工装”,这是从哪里搜出来的术语定义呀?什么工装不用于生产呀?按照你的逻辑,车床是不是也应该分为“测量用车床”和“生产用车床”啊?
    “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这是哪里规定的?谁规定了“测量设备”不能“检定”?谁规定了“计量器具”不能“校准”?你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为非强检计量器具时完全可以校准,不可以检定吗?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藏着掖着不说,什么意思?。
      答:你好歹在企业混到了退休,难道你只知道“工艺装备”(简称工装)用于生产过程,没见到过大量的用于“测量过程”的工装吗?可见你要么是只把自己关在计量室做官当老爷,从来不关心质量检验和工艺监控,脱离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计量工作与现场测量工作严重脱钩。我可以告诉你,在许多企业测量用工装这种测量设备的数量远大于计量器具这种测量设备。
      关于“车床是不是也应该分为‘测量用车床’和‘生产用车床’”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作为“车床”是用于生产产品的,它肯定是生产设备,但还能否成为测量设备,那就看它是否具有“测量功能”。如果是自动车床或数控车床,产品某些复杂的形位公差要求无法脱离车床后进行质量检验,工艺规定这些形位公差要求由机床加工能力保证,加工完成后不再检验,这台车床就具有了“测量设备”的作用,它就必须在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的基础上同时纳入测量设备的管理,就必须对其测量性能执行计量校准及计量确认。
      对于“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检测”的对象是“产品”,这是哪里规定的?我的回答是:请你去学习“检定”、“校准”、“检测”的定义吧。
      对于谁规定了“测量设备”不能“检定”?谁规定了“计量器具”不能“校准”?我的回答是:请你仔细看看我前面的帖子是怎么教你的。测量设备包含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的一种。既然“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请问,谁又说过“计量器具”不能“校准”?既然“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并不一定是“计量器具”,其中还包括有更多的非计量器具,你认为这些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都一定能“检定”吗?你的逻辑思维就差到如此地步了吗?
      对于66楼的其它问题,除了骂街就是我早已回答N遍的问题了,请恕我不再重复回答,我不想为了你一个人再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眼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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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70楼2020/04/22

    应助达人

    你们公司自己没能力设立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检验检测人力资源,当然不存在机构授权和人员考核问题,但请不要拿你们公司的无能否定别的企业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做法。另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什么部门,公司根据自己的资源配置情况设立在安全部、设备部、动力部、生产部、还是计量部,都是企业的自主权,“监察条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在哪个部门。
    这个跟我们公司有没有能力检验检测没有任何关系,我自始至终都是说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阀”的检验检测,是需要获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与授权的。你之前从来就没有承认过这一点。“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协助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压力容器检测的同时执行“校准”的职责,授权给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动力管理部、质量检验部、计量部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技术机构。”这话是谁说的?还有谁看不出意为将“安全阀”的“校准”权(实际上是检测/检验)权另授他家吗。让你提供授权资质证明材料你拿不出,让你晒出安全阀的《校准证书》你也晒不出。一门心思地编造谎言欺骗大家。
    “监察条例”所说的“检验/检测”,指的是“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是生产设备,不是测量设备,因此“监察条例”使用了术语“检验检测”完全正确。但是,对于特种设备上安装的“测量设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流量计等)则应该使用术语“检定”和“校准”。对于这些测量设备的校准,企业可以授权给有能力校准的其他部门下属的技术机构,当然也包括计量部在内。只有我们公司分别授权给哪个部门,就用不着向你汇报了吧,你既不是我公司领导,也不是政府主管部门,我认为你无权过问。
    特种设备上安装的“测量设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流量计等),其中唯独不属于“测量设备”的就是安全阀(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定期检验)。其它三种都属于“测量设备”,并不是由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而是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自己不懂装懂还好意思在这里滥竽充数企图鱼目混珠。我让你向我汇报了吗?我是让你向广大版友交代清楚,听懂了没有啊?既拿不出证据,又说不清道不明,我有没有权力质疑你是在编造谎言吹牛忽悠啊?要想证明你不是编造谎言吹牛忽悠,你应不应该举证自证清白呀?
    你好歹在企业混到了退休,难道你只知道“工艺装备”(简称工装)用于生产过程,没见到过大量的用于“测量过程”的工装吗?可见你要么是只把自己关在计量室做官当老爷,从来不关心质量检验和工艺监控,脱离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计量工作与现场测量工作严重脱钩。我可以告诉你,在许多企业测量用工装这种测量设备的数量远大于计量器具这种测量设备。
    问你什么“工装”不用于生产,你答非所问扯了一大堆废话,说了跟没说一样,与放屁无异。
    关于“车床是不是也应该分为‘测量用车床’和‘生产用车床’”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作为“车床”是用于生产产品的,它肯定是生产设备,但还能否成为测量设备,那就看它是否具有“测量功能”。如果是自动车床或数控车床,产品某些复杂的形位公差要求无法脱离车床后进行质量检验,工艺规定这些形位公差要求由机床加工能力保证,加工完成后不再检验,这台车床就具有了“测量设备”的作用,它就必须在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的基础上同时纳入测量设备的管理,就必须对其测量性能执行计量校准及计量确认。
    东扯西绕还是说一大堆屁话。直接回答有没有实际的真实案例,有就把证据拿出来。
    对于“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检测”的对象是“产品”,这是哪里规定的?我的回答是:请你去学习“检定”、“校准”、“检测”的定义吧。
    我学了几十年的定义,至今也没看见哪条哪款定义有这个规定。你不是说自己很勤快吗,很有能耐吗,请你把定义内容或标准条款编号码出来给我看看。
    对于谁规定了“测量设备”不能“检定”?谁规定了“计量器具”不能“校准”?我的回答是:请你仔细看看我前面的帖子是怎么教你的。测量设备包含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的一种。既然“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请问,谁又说过“计量器具”不能“校准”?既然“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并不一定是“计量器具”,其中还包括有更多的非计量器具,你认为这些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都一定能“检定”吗?你的逻辑思维就差到如此地步了吗?
    既然承认测量设备包含计量器具,那就说明没有任何测量设备不包含计量器具(必需具备的要素,这是“测量设备”定义的要求),你还有什么好说的?请问“测量设备”上必备的“计量器具”你是“检定”还是“校准”?除了这个必备的“计量器具”外,“测量设备”你还“校准”什么?既然你认为“非计量器具”比“计量器具”多得多,那么就请举几个例子出来给我听听,到底哪些“测量设备”不是“计量器具”,或者说没有“计量器具”。我倒想看看你的思维逻辑到底好到什么地步。
    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别每天深更半夜爬起来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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