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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2007/04/12
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有解释——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
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 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 在本单位内部
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3. 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
格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4. 本条关于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规定, 在具体应用时,
是指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但乡镇企
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