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5楼2021/05/06
但如果能够拿到省级计量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校准公司不予建立计量标准的证明,就可以不建立计量标准,直接申请实验室认可
1、从最新发布的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修订稿)以及《修订说明》中,没有看到您所说的这项规定。反倒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2、企业建标,就是为了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强制检定除建标外,还要授权),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拒绝受理企业的建标考核申请。如果他不管,也就没有义务出具什么不予建立计量标准的证明,也给不出任何拒绝受理的依据和理由,这个证明怎么写,都与计量法规的规定格格不入。
路云
第16楼2021/05/06
对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没有错,人家企业就是以这个理由申请建标考核,合理合法,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什么理由拒绝受理呢?哪里说了内部使用就不需要建标了呢?部分省级监管部门以“单位内部使用”为由拒绝受理,纯属无稽之谈。至于人家申请CNAS能力认可那是人家的自愿行为,政府没有必要吃着碗里的,又担心锅里的饭被别人抢了,据此来拒绝受理企业的建标申请。
路云
第17楼2021/05/06
楼主的问题是“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为什么需要建计量标准”,我在“地毯”楼层的回复中所说的“再说建标也并非只有JJF1033这一唯一的考核依据。”是针对楼主“板凳”楼层的表述进行的补充。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都通过了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他们的计量标准考核,没有一个是依据JJF1033考核的,行政许可授权也不是由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
小骗子
第18楼2021/05/06
第三方校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的经营范围是检测、校准等业务,与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所涵盖范围不符。所以对接受建标考核的省份出具计量标准证书也存在问题。法定机构一般是*量标(法)的命名,企事业单位是*量标(建筑/医药/等等),标准的命名有一个规范,口号内的行业应在目录范围内,但现在不包括检测、校准机构。所以有的命名是检测、有的命名校准,非常混乱。所以有的省份严格按行业目录执行,未在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小骗子
第19楼2021/05/06
不予建标的省份申请CNAS要比受理建标的省份容易的多。相比较计量标准考核,CNAS好过的多。只要该省份不予建标可直接申请实验室认可,能够建标的省份申请实验室认可,每个大类需最少建立一项计量标准
路云
第20楼2021/05/07
您所说的第三方校准公司,是指独立法人机构。除了独立法人机构,还有非独立法人机构。如某第三方校准机构是挂靠在某大型企业的,既有对内的“第一方”属性,又兼具对外的“第三方”属性。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既有对外的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当然这类标准也是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又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最高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的命名通常都是依据JJF1022-2014《计量标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没有看到您所说的计量标准按检测、校准分别命名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所建立的计量标准,都是计量十大专业的通用计量标准,极少特殊行业领域的专用计量标准。当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领域的专用计量标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恐怕也没有那个能力去进行考核,估计也只有这个理由拒绝受理才站得住脚,否则通用计量标准也拒绝受理就毫无道理。但此类专用特殊计量标准器具又有多少呢?恐怕是凤毛麟角。
不知道您所说的《目录》是什么《目录》,非常混乱的现象可能只有在民用领域存在。国防军工领域从来没有听说过建标考核有此混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