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1楼2021/08/30
请你仔细阅读一下JJF1033-2016附录C的第C.4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其验证方法有两种:1、传递比较法,2、比对法。前者具有“溯源性”,后者不具有“溯源性”。第C.4.2.3条明确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应当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在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方可以采用比对法进行验证。规范说的是广义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而不是特指的“能力验证”,两者是有区别的,后者只是前者的特例。对于常规被测对象而言,前者反映的是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并不一定反映机构的能力。所以说,规范在“重复性”、“不确定度”、以及“验证”三个环节,都冠以同一个定语“检定或校准结果”,本身就是问题。前两者与后者的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完全有可能不在一个量级上(注:这是规范的强制要求),足以让人对此做法产生质疑。
你用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了验证没有?你没有经过验证,怎么就断言它一定不满足公式(C.3)呢?如果验证结果能够满足公式(C.3),那说明什么问题?
小骗子
第32楼2021/08/31
请不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读
路云
第33楼2021/08/31
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读有什么不可以呢?JJF1033规范几次修订换版,不都是根据规范起草人的理解去修订的吗。几次修订的内容意思如此大相径庭,您是不是认为版版修订都是规范起草人的金口玉言无比正确?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分歧都是不正常不应该的呀?产生理解分歧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都没有异议,楼主也用不着发帖讨论了。不同的理解本没有关系,关键是看解读分析得是否有道理。我31楼的解读,哪里不对?哪里没有道理?怎么个不对法子?怎么样才有道理?你可以指出来嘛。不根据我自己的理解去解读,连我自己都说服不了我自己,又怎么去给出令他人信服的理由呢?
我31楼结尾问到:你用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了验证没有?你没有经过验证,怎么就断言它一定不满足公式(C.3)呢?如果验证结果能够满足公式(C.3),那说明什么问题?我当然希望您能根据您自己的理解给予正面回答,来分析和剖析我的理解错在哪里。本来还想针对规范中的表述,再提出几个问题,看来我是想多了,不该向您提出您不想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