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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11楼2021/09/13

    话不能这么说。计量工作的本质是维护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校准也是确认量值是否准确地一种方式,同样需要进行法制化的管理。CNAS本质上不是政府行政机构,没有管理的权限。CNAS也不是开展校准活动所必需的资质,应该说连资质都不算。“不要吃着碗里的,又惦记着锅里的”说的过了,作为法定机构的各级计量院、计量所开展校准是属于正常的工作范围,而且作为政府拨款的机构是不能参与政府招投标的,至于参与校准市场,那是市场的选择,法定机构的整体技术能力和公信力还不是一般检测、校准机构能够比的。“校准”市场多头管理根本就不存在,计量行政监管不能是唯一的计量管理部门,CNAS的管理也仅是对违反CNAS规定的行为的机构作出注销、暂停使用CNAS标示,而不能作出禁止开展校准、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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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2楼2021/09/13

    应助达人

    计量工作的本质是维护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校准也是确认量值是否准确地一种方式,同样需要进行法制化的管理。
    既然如此,那还有必要让“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共存吗?以“非强制检定”取代“校准”不就完了嘛。不作符合性判定,不强制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做计量确认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需要法制化强制管理吗?就“校准”能力而言,我并没有看出法定计量机构与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在技术能力和公信力方面有多大的差异。
    CNAS的管理也仅是对违反CNAS规定的行为的机构作出注销、暂停使用CNAS标示,而不能作出禁止开展校准、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
    CNAS本身就是自愿的,没有强制要求与CNAS无关的单位要找CNAS校准,也没有强制要求你法定计量机构必须申请通过CNAS能力认可。CNAS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对违反CNAS规定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处以注销、暂停的处罚,并向全世界公示,足矣,也非常合理。不要老拿行政法制管理的思维模式,来机械教条的套用、约束CNAS的行为。这是两码事儿,是不同的管理模式与体系。再说CNAS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
    被暂停、注销的机构,你可以继续开展检测、校准业务,但禁止举着“CNAS”的旗帜来忽悠客户。至于开展的业务合不合法,那不是CNAS该管的事儿,由该管的政府行政部门去监管处罚,该怎么罚就怎么罚。这么做,我不知道“乱”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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