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规定劳动派遣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014年,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
不过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还是要是自己人。
另外事业单位的话也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