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_33dac784
第13楼2022/04/13
是啊,现在有些招投标测试,招标方提供的技术规范书,通常有两种情况:
1、测试方法跟实验室已认可的行业标准一致,但指标要求一般都会比行业标准高,那这种情况实验室是不是按客户标准进行判定的话也不能盖CNAS章?
2、测试方法跟实验室已认可的行业标准基本一致,但环境试验的时长和温湿度要求比行业标准严酷,实验室的环境箱是能满足测试要求的,这种情况出具的报告是不是也不能盖CNAS章?
但是不盖CNAS章或者在报告首页备注******没有通过认可的话,客户担心招标方不承认实验室所提供报告的有效性,所以不肯接受,而这种招标技术规范书,又不能也来不及通过CNAS认可。大家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路云
第14楼2022/04/13
这个问题不是楼主所说的“判定标准”的确认问题,而是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问题。适用于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的后半句:
即: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已获CNAS认可,但检测方法不含“判定标准”)开展的检测活动,属于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活动。但对检测结果依据客户提供的判定标准(未经CNAS确认)作出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则不属于认可范围内的活动。所以,出具的《检测报告》个人认为应该清晰的标明“对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不属于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所作出的结论,仅供参考”。除了在委托合同中与客户进行书面约定外,还应留存客户提供的“判定标准”,作为备查证据。
至于CMA,则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