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2楼2022/06/29
18和20楼除了满嘴恶臭骂人外,剩下的就是概念混淆和胡诌八扯地狡辩。
早就问你这位“学术流氓”我哪层楼的哪句话概念混淆了,你连屁都不敢放。除了采取这种卑鄙无耻毫无根据的指责,你还会干什么?
标准要求对每个测量结果给出不确定度,与要求对每个测量结果反复重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不是一回事。同样,要求在检测或校准报告中给出不确定度,与规定如何进行不确定度评定,也完全不是一码事。请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陆云先生,认真理解标准给出不确定度的要求和做出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是不是同一件事,不要把标准的要求条款张冠李戴,不要到处混淆概念。
你从我哪句话看出我说的是一回事啦?将预评估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当作日后每个被测对象的“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张冠李戴的恰恰是你这位不懂装懂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你驳什么驳?你有能力拿出证据来反驳吗?你除了向周扒皮一样,深更半夜爬起来捅鸡舍搅局,也没看见你有其他能耐。
en_liujingyu
第28楼2022/08/21
其实,不确定度的概念和用途很简单。
第一是重要性:
根据“测量结果”的定义,完整的“测量结果”由“测得值”和“测量不确定度”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因此给出完整的测量结果,必须同时给出测得值和测量不确定度。
第二是用途:
“测得值”是“测量结果”的原有定义,用来反映被测参数的大小,用于判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测得值”与“参考值”的差称为“测量误差”,“测量误差”是量化评判测量结果“准确性”大小的参数。
“测量不确定度”是最近几十年出现的新术语,是量化评判测量结果“可信性”大小的参数。不确定度限定了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在多大的区间宽度内可信,即告诉测量结果的使用者千万不能超出可信性范围滥用测量结果,否则将带来不可挽救的巨大风险。
因此,我们在得到并使用检测或校准报告给出的测量结果时,首先要用不确定度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相比,比值满足规定的三分之一原则时方可使用测量结果,如果比值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这样的测量结果无论测量误差多么小(无论多准确)都不能相信,千万不能用于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判定,坚决退回测量者,要求改进测量方案重新检测和校准。
en_liujingyu
第30楼2022/08/22
对技术讨论的公众平台上的信息、帖子和建议信不信,是每个人的权力和自由,任何人都无法强迫。
国家给出的“测量结果”定义,清清楚楚地指出,完整的“测量结果”由“测得值”和“测量不确定度”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如果搞清楚了完整的“测量结果”应该怎么报告,“检测报告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情况多吗?什么时候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可以认为用不着回答。因为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检测报告”是不完整的,是不正确的,不能因为犯错误的案例很多,就可以随大流,也跟着犯错误不给不确定度。
测量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不能不给。当然像其他很多规定一样也有特例,当不确定度已成为测量结果的“缺省条件”,即测量结果的“可信性”被大家知晓或共识时。例如企业质量检验人员严格按标准或得到共认的方法实施测量,也就是测量方法是得到了主管领导有效性确认的测量过程,就可以只给出“测得值”,不必给“不确定度”。因为,测量过程在有效性确认时,已用不确定度评定结果确认有效、可行,并给与了签字批准,只要测量过程不变,测量不确定度就保持不变,这是本企业员工的共识。但如果检验人员随意偏离了主管领导确认的测量过程,例如环境条件不受控,所用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不符合原规定,给出的测量结果又不给出不确定度,那么,由该测量结果的误用、错用造成误判,由此产生的事故和损失,检验人员将因没给出不确定度的错误而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