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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tyzb

    第12楼2022/11/03

    应助达人

    楼主,个人认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样品种类和状态比较模糊的这种,通过自身不好判断,只能依据客户提供的信息来出具报告,这种情况下在报告中明确“样品信息等由客户提供,检测方法由客户指定”等字样尽可能避免责任,此时如果客户提出修改报告按贵单位体系文件执行即可;另一种样品有明确的标识,包括楼主所说的型号和名称不建议更改,毕竟证据在那里摆着,最好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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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angzi0312

    第13楼2022/11/03

    学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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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14楼2022/11/03

    应助达人

    根据楼主所说情况,不可以更改。毕竟两者都不搭噶。我们要根据委托单。即客户填写的信息出具报告,这样才和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都一致。而按客户的更改后名称,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都要修改,这样造成我们对原始记录的造假。如果客户坚持改,要客户提供相应的样品并进行检测而出具报告。我们不能以“客户提供的样品名称、编号和相应信息,本机构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负责”,这样的说词来以为降低了本机构的风险。我们要以实际的委托单和样品情况来完成检测业务。而不是客户在检测完成后,未出具报告的时候要求更改样品名称和编号及生产厂家等信息,这是明显的造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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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UWUQIU

    第15楼2022/11/06

    应助达人

    1.让顾客证明是一个物品
    2.可以另出一份报告,注名报告数据来自另一份报告,加收一份报告的钱

    haijingling(haijingling) 发表: 就是报告修订,原来是名称:2D标定器-影增9寸,型号:2DRE-S9。现在改成了名称:骨科定位器06,型号5100460。感觉一点都不搭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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