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2楼2023/01/10
2017年第四版注册计量师教材就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检定的适用范围就是”我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计量器具,请问只会骂人的流氓知道“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在是什么样子吗?
你告诉大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在是啥样子呀?
两年前的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就已经明确规定,“列入目录”且在目录中监管方式是“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注:仅仅是型式批准的不在其列)的工作计量器具才“强制”接受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强制”检定,使用者只要根据自身需要“保证量值准确”,如何进行量值溯源是使用者的自主权,任何机构和人员无权干涉。两年后的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不再提“非强制检定”一词,更加明确了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相信改革后正式发布的新计量法会彻底粉碎一贯概念混淆的陆云们阻挡改革洪流的痴心梦想。
两年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那是《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吗?你学术流氓无非就是不懂装懂,企图在这里鱼目混珠忽悠误导。那是《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你懂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啥时候宣布废止啦?以下新修订已经发布实施的计量法规你怎么只字不提呀?
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不再提“非强制检定”一词,“强制检定”一词不也照样没提吗,你怎么不说啦?自主选择权选择什么?难道就只有选择“校准”这一条路吗?这也叫“自主选择”?什么狗屁逻辑!
“检定”的定义已经明确了其满足“法定要求”的本质,干脆利落地回避了满足“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当然,陆云们拒绝国家给与的“校准”选择权,自愿接受违反检定的“法定要求”时的依法制裁,非要选择满足“法定要求”的“检定”,那也是“自愿”的,或“自找”的。
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可以是“法定要求”,也可以不是“法定要求”。当是“法定计量要求”时,就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你学术流氓是不是听不懂人话呀?问你多少次了,你们家使用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到现在为止,是送“检定”还是送“校准”?你学术流氓怎么到现在都还在装死卖活不吭声啊?是“自愿”的还是“自找”的?说啊“学术流氓”!
路云
第14楼2023/01/11
请陆云先生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阅读和分析你复制粘贴的,两个法规中你划红线强调的文字部分的真实含义,你不认为这里说的的“非强制”带有“强制”性吗?
带有“强制”性那还要分两个条款表述干什么?是吃饱了撑着,还是脱了裤子放屁呀?
你划红线的文字部分规定使用者要“保证”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并说“未按规定”定期检定,就将依法“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并依法处以罚款。
“强制检定”按什么规定执行?“非强制检定”又是按哪条规定执行?13楼的学术流氓狗屁不懂在这里瞎嚷嚷什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强制需要送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吗?第十二条所说的“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是企业自己制定的,还是法律法规强行规定的?什么叫“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这是“强制性”的吗?与“强制检定”的要求一样吗?
这种“非强制”的检定处置原则,与法制计量术语“检定”所规定的“强制”处置原则,有什么不同吗?这种对“非强制”检定的“强制”“定期检定”法制管理要求,与法规使用的“非强制”及“自愿”两个“法语”,自相矛盾的明显程度还不够令人瞠目结舌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下的前三个子条款,你是真看不懂,还是装傻呀?“强制检定”不仅要“强制定期”还必须“强制定点”,“非强制检定”是“自行定期,不要求定点”。这哪里“自相矛盾”?恐怕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才会有这种奇葩另类的笨拙思维。
直接告诉大家,你们家现在所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如果你也是以“检定”方式溯源,你不就是存心恶意在这里忽悠误导大家吗。
en_liujingyu
第15楼2023/01/12
陆云也许是“看不懂”,也许是故意“装傻”,或者如他所说本身就“是个空前绝后的拧种”,“才会有这种奇葩另类的笨拙思维”,连术语“检定”本身所带有的法制计量的强制性都不敢承认。
根据定义,人人皆知只要是“检定”就带有时间“定期”和机构“定点”(法定或授权机构)的含义。不管“期”是否“自行”定,关键都落脚在必须“定期”上,不管送检“点”谁来定,那个执行“检定”的机构都必须是“法定的”或依法“授权的”,不允许胡来,否则就会依法处置。
法律用语中的“非强制”和“自愿”,则指无论当事人选择什么方式溯源,均是其自主权,他不往“法定的”或依法“授权的”的技术机构送检,甚至干脆就不送检,或者送检根本就不“定期”,他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了非定期的自己内部校准,任何人也都无权干涉,更不用说还要按“法定要求”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因此,术语“非强制检定”在新计量法中“淡出江湖”,“校准”被正式纳入合法地位,这将是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陆云们试图用自己羸弱的“螳臂”阻挡这一改革滚滚潮流,必将被碾得粉碎!
术语“非强制检定”的管理规定,与法律意义上的“非强制”及“自愿”原则,是自相矛盾的,自相矛盾的程度已经明显到令人瞠目结舌。也只有一贯概念混淆的陆云否认这一点。他的“笨拙思维”真如他所说,达到了“空前绝后”和“奇葩另类”!
路云
第16楼2023/01/12
陆云也许是“看不懂”,也许是故意“装傻”,或者如他所说本身就“是个空前绝后的拧种”,“才会有这种奇葩另类的笨拙思维”,连术语“检定”本身所带有的法制计量的强制性都不敢承认。
“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不假。他包括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与接受计量检定技术服务。前者除了必须强制要求建标并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外。向社会开展检定(包括开展“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或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强制检定”业务的,还必须授权。后者除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外,其他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可以自行定期检定,也可以送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啥时候“定点”啦学术流氓?到底是我不敢承认,还是你在这里胡说八道啊?到现在为止,拿出了一份像样的证据没有?
根据定义,人人皆知只要是“检定”就带有时间“定期”和机构“定点”(法定或授权机构)的含义。不管“期”是否“自行”定,关键都落脚在必须“定期”上,不管送检“点”谁来定,那个执行“检定”的机构都必须是“法定的”或依法“授权的”,不允许胡来,否则就会依法处置。
15楼的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以上是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强制检定”是强制要求的,还是自愿申请的?啥时候规定了“非强制检定”的执行机构都必须是“法定的”或依法“授权的”?你们单位的计量部门开不开展对企业内部所使用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有能耐告诉大家,你们单位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是“法定的”还是“授权的”?我就料死了你连屁都不敢放。
法律用语中的“非强制”和“自愿”,则指无论当事人选择什么方式溯源,均是其自主权,他不往“法定的”或依法“授权的”的技术机构送检,甚至干脆就不送检,或者送检根本就不“定期”,他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了非定期的自己内部校准,任何人也都无权干涉,更不用说还要按“法定要求”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强行干涉别人自愿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恰恰是15楼这位“学术流氓”。自己家所使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到现在都还在以“检定”方式溯源,却不遗余力存心恶意地不让别人自主选择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可谓是麻子敲门坑人到家,缺德透顶,别有用心。
因此,术语“非强制检定”在新计量法中“淡出江湖”,“校准”被正式纳入合法地位,这将是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陆云们试图用自己羸弱的“螳臂”阻挡这一改革滚滚潮流,必将被碾得粉碎!
你不螳臂当车,你怎么不把你们家使用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等非强检器具送“校准”,反而还在送“检定”啊?到底是谁在“螳臂当车”啊?是全国人民都犯傻,还是你不自量力跳“独角戏”啊?这个问题我已经不止三番五次问你了吧,是不是我扒了你的裤露了你的臀让你羞于启齿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