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1楼2024/07/31
1、您所说的是测量设备的送校准,而不是样品的检验/检测。通常情况下只要针对客户每一批送校的测量设备,签订一份委托计量合同即可。不存在第2条所说的情况。
2、客户有可能是异地的,是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送校,并非由客户人员亲自送测量设备上门。所以也只需网签合同即可。
3、能否满足客户的校准要求,签定合同前就可以拍板,所以基本上不需要合同评审。
4、委托单我们往往是针对企业的内部客户,这类客户通常不走签合同的流程。
楊木易
第13楼2024/07/31
路老师,我的理解是:根据CL01 7.1.1要求来讲是需要有合同评审程序,那实验室是否执行了评审程序,直接做法就是编制合同评审记录。对于日常送校的客户,采取以“计量业务委托单”形式作为业务评审,我们送校器具到计量院他们也就给了我们一份委托单,那我们也应该是可以如此操作,不同点是,我们委托单未体现费用,计量院可以网上查询费用,那以委托单作为业务评审资料的话,就缺乏费用是否得到客户认可这一项。要么评审忽略这一条,要么改委托单格式,要么看还有什么其他方法没?
路云
第14楼2024/08/01
这一条款我估计检测实验室可能遇到比较多,校准实验室好像没听说过有合同评审记录。通常校准实验室在程序文件里有方法偏移的规定,在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时,如果客户的要求对于校准方法而言发生了偏移,那么当时就应该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执意要校,那么就应该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我想,这应该就相当于合同评审记录吧。
另外,我认为合同评审主要是针对技术层面,而不应该包括收费价格。如果价格他承受不了,自然就不会委托了。
路云
第17楼2024/08/01
我确实没有看见过哪家校准实验室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记录》,校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都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了,且送校客户事先都应该已经做过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构建了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正常情况下的客户送校,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还需要评审吗?怎么评审和表述?客户的需要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评审完了吗,不是以文字约定的方式记录在委托合同里了吗?还需要搞什么单独的评审记录?我都想象不出这份《合同评审记录》要记录些什么内容与文字。
Dream
第18楼2024/08/01
1、您文中也说了,客户的需要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评审,此时的评审结果就形成《合同评审记录》了。合同评审内容对客户要求(比如客户要求使用约定的方法、是否需要复校时间、量值符合性判断)等,送检的器具有环境、储存等特殊要求,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包括一些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然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这些内容,评审结果表示我们有能力、资源满足客户要求那就可以签合同了。
2、我之前单位前身是计量所,他们就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记录》,然后还有其他的校准实验室,可确定的至少有4家,大家都有单独的记录。
路云
第19楼2024/08/01
1、您文中也说了,客户的需要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评审,此时的评审结果就形成《合同评审记录》了。合同评审内容对客户要求(比如客户要求使用约定的方法、是否需要复校时间、量值符合性判断)等,送检的器具有环境、储存等特殊要求,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包括一些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然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这些内容,评审结果表示我们有能力、资源满足客户要求那就可以签合同了。
我已经说了,评审结果没有单独形成《合同评审记录》,而是在委托合同中与客户以书面形式约定。
客户要求的校准方法如果超出了能力范围,那么就应该告知客户出具的《校准证书》盖不了CNAS认可标识。
如果客户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给出复校时间间隔,那么就应该要求客户提供符合性判定依据,以及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依据。
送校器具储存环境要求,那应该是使用要求,与校准机构无关。
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这些非技术层面的要求,不应该作为合同评审的内容。纸质版《校准证书》哪有不装订的呢。如果有电子版《校准证书》提供,也就无需提供纸质版《校准证书》了,客户完全可以自己下载打印。
至于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那应该是法制计量范畴的东西,应该走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也与校准无关。
2、我之前单位前身是计量所,他们就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记录》,然后还有其他的校准实验室,可确定的至少有4家,大家都有单独的记录。
我们就是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从来没有做过《合同评审记录》,经历过无数次CNAS复评审或监督评审,客户的委托合同也提供给审核专家看了,从来没有哪位评审专家提出过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