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1楼2024/08/15
这个不是什么话语权的问题。测量设备出厂合格证,只能证明测量设备出厂时是合格的。但测量设备往往不是出厂就直接到用户手里,需要经过销售、仓储、物流、搬运、装卸等许多环节,到用户手里不一定都能保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能够满足用户的要求。所以用户对新购置的测量设备,都有一个验收确认的流程。供应商必须提供近期经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证书》,作为提交合格产品的证据,否则买方客户可以拒绝验收。如果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不合格,可以拒收或退货。
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就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以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才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并且要求出具的《检定证书》应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如果未提供,实验室应向承检机构索取或自行评估。除此之外,都必须以校准方式溯源至国家计量院,或获得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否则CNAS不承认其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路云
第22楼2024/08/16
18楼某人只会不懂脑筋,机械教条地照本宣科,搬出JJF 1059.1-2012第A.2.1条的示例出来解读,殊不知该示例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
①第3)项“修正值的不确定度2.0 μV”规范的表述应该是“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2.0 μV”;
②第3)项“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2.0 μV”,本身就包含在第2)项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标准不确定度极限值8.7 μV中。再评定第3)项,属于重复评定。其实第2)项就是第3)项的最低极限要求,可作为第3)项的合格判据。如果经校准获得的第3)项“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大于第2)项,那么第2)项就没有任何意义,属于不合格的数字电压表;
③《校准证书》已经给出了第3)项“修正值的不确定度”信息,第2)项本就不应该再评,而应该评定长期稳定性(20个月)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然后再合成才合理。这才是真实反映该数字电压表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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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楼2024/08/17
我说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您说国家法规必须执行。我说参照标准的时候,您说标准有问题不能信。真是突出一个辩证思维灵活掌握啊。您老说得对,我已经当缩头乌龟了,求您老别咬我
很沉
第25楼2024/08/17
我只能说,有些时候就是没办法按照想要条件去计量。
当然计量还是要计量的,只不过确实会有些偏离。比如我的一块标准黑体板,正常情况下,我需要按标准校准其在34℃时的红外发射率。但是实际上,这个项目全国也没几家机构能校准,妥妥的卖方市场。人家只给我们校准。28℃时的发射率。我们要求测34℃的,但人家不同意。我们只能拿着28℃的报告,评价稳定性来间接评估黑体板的计量状态。
我们问标准起草人,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应该怎么校准。。。
路云
第27楼2024/08/17
我不是从事温度计量的,故不好妄加评论。但如果是依据JJF 1080-2002《-50~+90 ℃黑体辐射源校准规范》,应该在全量程范围内校准,被校温度肯定不止一个点。再说能够校准28 ℃,为什么就不能校准34 ℃?校准机构给出合理的解释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