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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1楼2024/08/25

    应助达人

    产品标准新的不一定比旧标准先进。这是产品标准,更新并不是以先进为驱动力的。产品标准很多时候是被企业裹挟着变更的。我们这个行业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新标准考核项目发生了变化,旧标准考核的项目,新标准不考核了。或者增加了很多豁免条款。导致有些企业想考核这个项目没有依据了。只能使用旧标准。
    这我就看不明白了,产品标准会越修订越落后?既不合常理,也难以让人接受。新标准取消了旧标准的某些考核项目,可能是认为这些考核项目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考核的意义不大。如:新版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与2016版相比,就取消了原规范中“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
    新标准实施后,国家主管部门是允许使用旧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法也是说只要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标准就可以。这是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
    既然允许使用旧标准生产,那么旧标准就不应该废止。产品质量法说只要符合其标准的产品标准就可以。这句话我个人认为不能曲解其意。《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其中第(三)款的意思,一定是指产品生产时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而绝不可能是产品生产时已宣布废止的产品标准。
    另外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已宣布废止的推荐性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不是不能采用,而是有前提条件的采用。那就是仅针对标准废止前生产的产品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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