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h1129
第379楼2007/08/10
标准的作用决定了其在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行为的功能,它是政府部门指导企业科学、经济、高质量生产的工具。只有当标准为执行者所熟悉时才能够达到有效地统一和规范的目的,如果获取不到标准或不掌握标准制定的规则,政府部门只是一味地检查、惩处,那岂不是本末倒置吗?标准的制定是社会各层面的集体智慧,谁能度量集体的成员到底是哪些人?那些在标准上标明“版权所有,翻录必纠”的文字分明是在套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形式,不仅不可取,反而应该取消。翻录的行为当然应包括网络传播和复印等行为,所以退一步说,如果不准翻录的话,在企业内部局域网传播或复印不也成了非法了吗?一个企业好多部门可能会同时使用一个标准,如果不准翻录,那出版部门岂不是大发横财了吗?赚来的无数钱财除了上税外,该怎么回馈给那些提供经验的人呢?当然是做不到了。所以我说,标准不仅可以传播,而且应该鼓励传播和加大宣贯的力度,让所有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都共享科技成果,我们的生活品质会更加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