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8
第27楼2008/03/26
以下是能力验证的规定:
CNAS能力验证规则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获得认可之前应至少有一个主要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在获得认可之后,其获得认可的领域的每一个主要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
CNAS 要求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证明其技术能力。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将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措施。因此,请各单位选择应参加的能力验证计划,以确保能够满足CNAS的要求。如果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单位有充分理由无法参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没有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按照没有参加处理。
参加单位应独立完成能力验证计划项目。当出现不满意结果的项目为已通过CNAS认可的项目时,CNAS将要求其相应项目的证书或报告上暂停使用CNAS的认可标识,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只有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CNAS确认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对于结果不满意的非认可项目,CNAS将建议其调查原因并加以改进,如该项目拟申请认可,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应能力证明材料。对于结果满意的项目,在CNAS的各类评审中可适当根据情况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