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舟
第27楼2007/11/05
《期待彭宇案二审漂亮的判决书》(来源: 南方都市报)
贵报9月9日刊登的社论《彭宇案引发舆论风波 正义不能覆盖真相》认为,在事实真相没有弄清楚之前或可能弄清楚的情况下,选择谴责社会道德的立场是不恰当的。
笔者以为,彭宇事件的放大,固然有人们对道德和正义渴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说理的失败。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让包括许多司法工作者在内的读者对法院认定的事实真相产生了怀疑,导致人们对司法信心的丧失。如果道德沦丧获得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最权威司法机关即法院的支持,与中国千年传统美德及现在政府致力多年的道德导向相悖,是莫大的讽刺和荒谬。窃以为这才是彭宇事件沸沸扬扬的最大原因所在。
在审判实践中,这种事实不完整、真相难以还原的民事案件并不少见。法律证据规则可以说是解决这种案件的“万灵之药”。法官在无法查清事实的真相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形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按证据规则认定证据就可以了。
而在彭宇案中,一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多处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限于篇幅,略举一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而原告老太太的证据均符合上述三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可疑之处,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予以采纳了;
2、本案为侵权案件,一般侵权案件的基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各打板子。而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被告损害原告的行为成立,但既然该案无法查清该事实,则如何能运用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书中的“常理”推定都是不惮以恶意来推理当事人彭宇的行为动机,而同样程度的恶意并没有体现在对老太太的行为判断上。弃证据规则而用存在恶意推断的“常理”,这也是为人诟病的一大因素。
本案事实真相是个“罗生门”,笔者也无法确定当事人彭宇先生是否无辜。不知彭先生是否会上诉。如果上诉的话,不管二审的事实认定如何,判决结果如何,期待二审法院拿出来的,是一份措辞严谨、说理充分的漂亮判决书。
因为此案可能是当事人也搞不清是否碰着的案子,这样的案子法官怎么能判得清楚?现在依据徐老太方多次做伪证,以及弘扬社会风气宁可放过一千不能冤枉一个的原则,二审应该依据小马的思路。
小道:
据南京中院和市检察院以及市公共安全专家局的综合消息(本消息是由在市检察院的一位资深检察官透露):涉案的鼓楼法院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的公共安全专家派出所的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据悉此案让江苏领导十分恼火,指示必须严肃从重处理司法腐败,为建设法治江苏、诚信江苏、和谐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并指示省、市有关部门看望和慰问彭宇,此案的二审结果和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将在所有案件审结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
飘舞
第28楼2007/11/05
现在是好人难当啊.这样下去社会会越来越冷漠的.
真实事件,2006年大年初一.我要乘车回家.上车时,
一个小偷团伙的其中一人,挡在我前面不让我上车,
另外两个中一个挡住我的视线
一个划开我的皮包.偷走了手机和零钱.我发现了,抓到其中一人,
他说你搜啊.我身上可没有你的手机,我说你不是他们一伙的,
怎么知道我丢的是手机呢.他词穷.
现场有好多人,我向大家求助,让他们把手机借给我,我打一下110,
结果没有一个人伸出援手帮忙.当时特别失望.
没办法,我一个女子又拉不动人家去派出所找警察.我又不能搜人家的身
只能让他走了
被我抓到的小偷,临走时那幸灾乐祸的表情至今还另我难忘.
所以我不敢保证,我见到老人摔倒时,就一定会去扶他.但是心理难过啊.
我们的国家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