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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p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p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由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也可参考另外两个标准编号DB32/T 310003-2021、DB33/T 310003-2021 相关公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等3项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的公告(沪市监标技〔202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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